攸關東部地區發展的「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立法院院會13日晚間三讀通過,規定行政院須分10年編列新台幣400億元的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作為花蓮縣、台東縣產業發展之用。另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在2個月內,提出改善花東地區交通的整體方案。

2010年花蓮立委補選時,民進黨提出「東部發展條例草案」,要求政府設置500億元的花東建設基金,以免花東地區被邊緣化。而國民黨也提出「東部區域發展條例草案」,但因草案中規定,將出售公有土地的所得納入作為籌措發展基金的來源之一,引發環保團體批評政府賤賣國土、圖利財團。在經過朝野協商後,刪除土地作價等相關條文,同時更名為「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根據立法院院會13日晚間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行政院須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分10年編列新台幣400億元的預算,並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4年檢討1次。

另外,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產業輔導、人才培育等各種產業發展誘因或優惠措施。而為照顧設籍花東地區的學生,條文中也明定,接受國民義務教育的花東學生,其書籍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改善花東地區鐵路、公路、航空、航海服務短中長期整體改善方案,解決當地居民基本的交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