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雇主沒置備勞工名卡、工時違反規定、休假及國定假日不符規定等,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罰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如玄日前受訪表示,如超時加班,現行勞基法規定可處雇主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三讀修正條文,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她說,這次修法增列公布姓名條款,若企業主讓勞工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或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都可公布姓名,對企業名譽會造成一些傷害,希望企業珍惜羽毛,善待勞工,不要違反勞基法規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雇主若未置備勞工名卡;勞工每日正常工時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員工加班每天超過4小時,1個月超過46小時;休假及國定假日不符規定等,從原先處雇主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雇主若讓妊娠或哺乳期間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從原先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改為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通過增訂「公布姓名條款」,企業或企業主若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將被公布名稱或姓名,並須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提高雇主違法強迫勞動行為、中間剝削、違反童工與女工工時規定的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雇主若違法終止契約、預扣工資、未保障懷孕婦女工作權益及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改採行政罰鍰,並提高5倍處罰額度,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院會也三讀通過附帶決議,勞委會應於5個月內,全面檢討納入勞基法84之1條工作類別(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等),如保全業工時是否合宜,應廢止不適用這項規範的業種,且訂定工時審核參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