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明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的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否則將處負責人或實際行為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部分不肖業者利用變質的多層次傳銷橫行詐騙之實,也就是俗稱的「老鼠會」,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未來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傳銷商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之前,應告知傳銷事業的資本額、營業額、營運計畫、傳銷制度,以及相關權利義務等,不得隱瞞或虛偽不實。

草案中明訂,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式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是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的方式進行;若以案例方式進行推廣時,應就事實進行示範,不得虛偽不實。

同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擔任傳銷商;更不得以訓練、講義、聯誼、進階等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不相當的費用或繳納不當保證金或違約金。

草案還規定,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30天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天內,接受傳銷商退貨的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