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明(2012)年總統和立委合併選舉所涉及的2項選舉罷免法適用方式,經內政部日前邀集相關部會開會討論後,已達成共識並報請行政院同意。由於併選所採用有關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的規定,是依據總統選罷法規定,所以,處刑事罰則。

為配合下屆總統、立委選舉同日舉行投票,對於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兩法規定歧異之處,內政部於5月10日邀集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務部等相關機關討論適用處理方式,會商結果經報奉行政院同意照辦後,內政部已於5月30日將兩項選舉罷免法適用處理方式,送請相關機關查照辦理,作為選務規劃推動及候選人、政黨、選民適用之依據。

內政部表示,在公職人員選罷法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規定中,有24項條文不盡相同處,據行政院同意的共識指出,其中16項「分別適用」各該法律、5項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2項依照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以及1項兼採兩者之規定。內政部將與中選會合作,在明年選舉前完成函釋及講習工作,讓明年1月的併選能順利完成。

內政部表示,分別適用各該法律規定者,包括選舉人居住期間、各種期間之計算方式、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發布民調應載明資料、當選無效之訴之提起要件、選舉訴訟法院依職權調查規定等共16項規定。這些規定雖然不一致,但分別適用並沒有問題,如總統選舉人必須設籍6個月,而立委選舉人只需設籍4個月。

另有5項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者,包括:選舉人進入投票所之次數(合併選舉時,選舉人應1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應選擇無障礙設施之場地、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資格條件、選務人員執行職務傷殘請領慰問金等。

而依照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者有2項,即候選人若同時登記為總統選舉及立委選舉的候選人,則立委選舉的候選登記無效;另一項則是關於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的處罰問題,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當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因此,合併選舉時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者,將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處以刑事罰。

內政部特別呼籲,民眾在投票時,千萬不要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同時,為了便利選民,依據往例,各投票所將在投票所入口處設置手機寄放盒,提供民眾寄放,如果選民攜帶手機,在進入投票所前只要記得將手機暫時寄放在置放盒,投票後再取回,就不會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