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30)日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追訴期,由「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改為「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開始起算,但追訴期還是維持10年不變。

涉及前空軍士兵江國慶案刑求的相關軍官,因刑事不起訴,行政懲戒也已超過追訴期,而引發外界議論,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日前提案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中,有關公務員懲戒追訴期的「時間點」界定,將原本由「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改為「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開始計算。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公務員懲戒追訴期若改以「行為被發現日」起算,幾乎要公務員負擔無限期的懲戒責任,對公務員相當嚴厲,相關修法仍有斟酌餘地。經過協商後,依照丁守中版本修正通過,但增列規定所謂「被發現之日」,是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確認,或經所屬服務機關認定之日。至於公務員懲戒追訴期,仍維持10年不變。

不過,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表示,就算相關法案三讀通過後,涉及江國慶案的相關軍官也不會因此受到懲戒,但至少能夠給予公務員一些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