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偵辦江國慶冤死案的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連續點名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內行人說外行話」,林峯正今(27)日在蘋果日報為文回擊指出,檢方說陳肇敏等人非檢察官或審判官,不是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的規範對象;但為何沒有身份關係的吳淑珍卻可以共犯論?這不是兩套標準嗎?

在這篇「軍司法聯合卸責,馬總統竟縮頭」文章裡,林峯正質疑馬英九所謂不會干預個案、必須尊重說法,是「尊重軍司法的卸責作法嗎?」他批評,軍法再審還沒有結果;檢察官偵結的部分則是,刑求江國慶千真萬確,但所涉刑責因已逾追訴權時效,無人遭到起訴。說明白一些,就是沒有人必須負責。馬總統要尊重的是這個?

他說,檢方起訴「真兇」許榮洲的理由與證據,都不足以證明江國慶有此犯行;檢方還證實江國慶確曾遭當時空軍總司令部之反情報隊多名保防官以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供,其自白顯不具有任意性,是遭刑求的結果。

林峯正表示,若事實真是如檢方所說,豈不恰好符合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罪。因為,若物證全不符合,依法本不能僅以自白入人於罪,更何況自白與事實明顯牛頭不對馬嘴,那就是「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處罰,因而致人於死,應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重罪,追訴權時效至少20年。還在時效範圍內,檢方為何不能起訴?

林峯正在文章中指出,如陳肇敏等軍官非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無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不是濫權追訴罪的規範對象,但依刑法第31條所謂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犯因身分關係成立之罪,仍以共犯論,並無疑難之處。

林峯正表示,最顯著的例子是非公務員的吳淑珍因與公務員陳水扁共犯貪污罪,亦遭檢方一併起訴。同為特偵組主導的案件,為何又有兩套標準?若依目前結果看來,為江案所成立的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若改名為軍司法聯合專案「卸責」小組有何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