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在研擬《電信法》修法草案,其中針對影響力越來越大的網路內容,NCC準備修正第9條,明定電信業者未來在面對違法、妨害善良俗的不當網路內容時,應該依法主動要求使用者移除或下架。

《電信法》最近一次修法是在2007年,而這次NCC準備大幅翻修,以面對新的電信產業環境。今(24)日上午NCC舉辦第2次的修法公聽會,到場的業者對於其中的第9條倏文特別關切。

據了解,修正草案第9條規定,通信服務使用人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有妨害公序良俗的不當內容,例如色情、暴力或侵權內容,電信業者在可管控及技術可行下,依契約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不當內容。

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執行長李瑞斌表示,很多侵權內容都是利用國外網站散佈,然而國內法令以及ISP業者卻無法立即制止。除了侵權內容外,他說,過去還有人直接在網站上展示槍砲彈藥,但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該網站是設在對岸的廈門。

李瑞斌強調,網路無國界的性質使得管理更加困難,他認為,網路內容傳輸也應該像實體違禁品一樣,設立邊境管制的概念。他說,新版著作權法雖給予ISP對於侵權內容的責任條款,但對於其他像是色情、暴力等不當內容管制,新版《電信法》要如何讓業者對境外不當內容做限制,這部分在文字上仍過於模糊。

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執行長楊泰順質疑,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要由誰來認定?他建議應由NCC或者再組成一個仲裁單位來判斷是否違法。他也認為,NCC對於網路違法並沒有很明確的管理權責,在修正草案第9條當中,對於電信業者可管控的範圍,其條件設定也太過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