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研擬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俗稱奢侈稅),今(9)日下午已經政務委員尹啟銘召集相關部會開會審查完畢,預計明天報行政院會通過,其中包括賣給政府的不動產、不課土地增值稅的不動產、尚未被徵收前就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因贈與或繼承取得的、農地和被法拍等共8類不動產交易,被列入豁免條款中,如不在前列條件,有人是因為必須換屋,但並非故意投機,這種例外會以「其他」來處理,由民眾向財政部提出理由審核確定是否要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所推動的「特種貨物及勞務銷售稅條例草案」,共有24條條文,架構包括課稅範圍及項目、納稅義務人、免稅及退稅範圍、稅率、稅基、稅額計算、稽徵程序及罰則等。

草案中規定,持有非自用住宅的房屋及其座落基地、空地在2年內移轉,將分別按照實價課徵未滿1年者15%、1到2年者10%的奢侈稅。

對於高額消費的貨物,例如小客車、遊艇、直升機、飛機、超輕型載具單價在新台幣 300萬元以上,龜殼、玳瑁、珊瑚、象牙、皮草、家具單價在50萬元以上的部分,課10%的特種消費稅;對於入會費在 50萬元以上的部分,也課以10%的奢侈稅。

至於在課稅時間點的認定上,如果奢侈稅條例在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而投資客是在98年7月2日買進,並在100年7月1日以新台幣1千萬元出售,將按照出售價格課徵1百萬元(10%)的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如果投機客是以「人頭」買賣房屋,或逃漏未申報奢侈稅,以賣出1千萬元的非自用住宅為例,除了要繳1百萬元的奢侈稅外,還需要處罰3百萬元以下的罰金,連補帶罰最高要繳4百萬元。

草案還規劃,個人或企業未來賣出持有未滿2年的不動產,就要比照契稅的繳交時限,在訂約後30天內自動報繳奢侈稅。

另外,還有8項不動產交易是排除在奢侈稅之外的,謂之為「豁免條款」,另由於可能出現許多個案問題,草案也增列「其他經財政部核准」項目也可以排除在奢侈稅外。李述德說,只要是合理、常態與非自願出售的非自用住宅,都會排除在奢侈稅外。

據也有與會的經建會主委劉憶如表示,有豁免條款和「其他」這個項目,是因為擔心課徵奢侈稅卻傷及無辜。但她也指出,屆時立法院可能會對「其他」這個項目有意見,不過,因為土地稅法中也有類似規定,用「其他」來排除特殊的狀況,所以,相關部會在研議審查時,「原則上大家是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