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德國男老師,一時善念,為了滿足一對女同性戀者想要有小孩的願望,捐出了他的精子,即使事先有約定,現在他仍然面對官司,依據德國「家事法」,他必須付出十萬歐元以上的撫養費。

德國明鏡線上報導,職業學校老師施洛德今年52歲,5年前他在報紙上看到一則小廣告,一對女同志徵求捐精者。施洛德經過幾次與異性失敗的交往,以為自己不會有婚生小孩的機會,於是動了捐精的念頭。

他和這對女同志,一位女老師及一位女護士,見了幾次面,彼此印象良好。一共四次他在女同志家裡提供一小杯現榨的精子,終於使女老師懷孕。

2007年3月,小孩大衛出生,施洛德很喜歡這小孩,依約定他每4星期可以看小孩一次,等小孩長大,他也可以和小孩獨處。這關係維持得很好,一直到施洛德居然結了婚,而且有了婚生小孩。

施洛德和許多其他捐精給未婚女子的男士一樣,到今天為止都不瞭解,小孩子出生之前再怎麼約定都一樣,小孩要求撫養及繼承的權利絲毫沒有改變。只有當母方的同居人收養這小孩,捐精父親的責任才能免除。在施洛德的案例則是這對女同志至少必須辦理結婚。

即使施洛德是匿名捐精者也沒太大用處,因為德國基本法規定,每一個小孩有權利知道誰是他的父親。醫生和精子銀行也會被強迫透露誰是捐精者。

大約一年前,這對女同志突然要求施洛德也必須承擔大衛的生活費用。她們要求施洛德必須公開他的全部收入,以便計算他必須負擔的金額。施洛德感覺受到欺騙,即使他仍然喜歡大衛,可是他拒絕接受這項要求。馬上他就接到了律師來函。

每年德國大約有好幾千個小孩是由捐精受孕而出生。沒有正確的統計,因為許多這類受孕並沒有經過官方機構。施洛德是第一個捐精者被控告的例子,依照法律現狀,他並沒有太大贏的機會

其實相關各方對目前這樣的法律狀態都不滿意。像施洛德一樣的捐精者怕以後被要求負起撫養責任;接受捐精者有時候會擔心生身父親會來要求小孩的撫養權;醫生和精子銀行則擔心被指控沒充分告知法律後果而必須賠償。多年以來,法律學者和醫生一直要求修訂捐精情況下的家庭法律關係,以適應醫學及社會的新發展,可是德國政治人物卻對此議題不感興趣。

施洛德的案子現在引發所有受孕中心、精子銀行以及私人捐精者的關切,因為假如非利己的捐精行為居然可能引來逾10萬歐元的支付責任,這些相關行業的經營模式都要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