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13歲女童遭性侵後處女膜未損,法院一審到更一審均判被告有罪,但最高法院日前將案件發回更審,竟要求查明被告「陰莖大小」與「興奮程度」,讓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討論熱烈,許多法官驚呼,相關判決是「開年看到的第一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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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先前法院一審到更一審的相關判決,花蓮縣1名派出所吳姓員警於民國94年7月間執勤時,在1所國小前發現1名13歲女童與男友逗留,上前盤查女童時,利用員警身分脅迫女童跟他走,否則將把女童結交男友的事告訴父母,隨即開警用吉普車將女童載往海邊,威脅性侵得逞,但因女童喊痛才中途停止,將女童送回學校。女童在事發5天後告訴男友,男友在一氣之下告訴老師,經校方報案因而遭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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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法院審理時,根據驗傷報告發現,女童處女膜沒有新傷,但法官認為,性侵過程只有約10秒,且女童與男友指控一致,認定員警性侵,重判被告11年;更一審時,被告仍被判刑9年。

未料,被告再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不但撤銷判決,還將案件再發回更審,並在發回理由書裡指出,若陰道有遭插入、抽動行為,處女膜是否破裂應考量男性陰莖大小和興奮程度,若出於非自願性,則處女膜破裂機率較高。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女童是在心生畏懼的情況下與員警性交,但並沒有抗拒,認為沒有性經驗的女性,處女膜有無破裂應考量男性「陰莖大小」與「興奮程度」,要更審法官查明。

該判決近日引發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討論,有法官感歎,性侵過程並非科學鑑定所能鑑定出,判決太過爭論細節,難怪外界批評。也有法官留言「請檢察官多多瞭解13歲小女生在『陰莖大小及興奮程度及處女膜的狀態』做深入研究」;更有法官感嘆,原來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才更需要深入社會。有法官進一步在論壇建議,司法院可將此判決,列為今年專題研究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