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明訂企業如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就業,其薪資支出中的3成由政府專列經費支出,累計補助期間以5年為限,而體育團體辦理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門票收入符合營業稅法規定者免徵營業稅;體委會主委戴遐齡說,未來政府也將重點培育優良運動員如曾雅妮、盧彥勳等,該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吳敦義指示體委會應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吳敦義表示,為宣示政府改善運動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鼓勵民間參與運動產業的決心,體委會特擬定「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就改善產業發展環境、強化業者經營模式及能力、拓展運動服務需求、開拓績優運動選手就業市場等,訂定相關規定。

戴遐齡指出,該草案係針對運動產業特性及發展需求,以多面向誘導為立法原則,就法規鬆綁、制度建立、多元資金挹注、產業研發及輔導、擴大市場需求及人才培育等,分別自產業供給面、消費需求面及國家經濟背景環境面等各該不同面向的發展協助、獎勵補助及其配套管理事項制定。

至於草案要點包括: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之依據、為推展運動產業得補助運動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以及體育團體辦理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門票收入符合營業稅法規定者免徵營業稅;公司投資於運動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法減免稅捐。

另外,根據草案規定,主管機關得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自有品牌,並應協助重點運動賽事之申辦、籌備及運作管理。並得補助學校及弱勢團體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獎勵地方政府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

同時,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而運動事業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予出租,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

至於民間機構參與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之體育設施,得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關稅相關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