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三月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兩公約的批准案,隨後於去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讓兩公約國內法化的《兩公約施行法》生效,至今屆滿一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今(10)日表示,此時是馬政府的期中考,落實成果是「準備不足、步調混亂、進度落後」。

由42個民間團體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提出長達80頁的年度監督報告,追蹤政府落實兩公約的「人權大步走計劃」之規劃、執行及成效,提出詳細的檢討、批評與建議。

林峰正指出兩公約督盟提出的六項短中長期補救措施和建議包括:一、設立落實兩公約的任務編組專責機構;二、國家人權報告制度應有更周全的規畫;三、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應有更明確之定位;四、批准並國內法化其他重要國際人權公約;五、設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六、資助大學設立國際人權(法)研究中心。

兩公約督盟批評,馬政府規劃出版「國家人權報告」由「官民」共同提出是不倫不類,明顯違反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國家人權報告制度,應依兩公約訂定」,這種人權報告,嚴重混淆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分際,亦違國際慣行與民主常識。

林峰正還指出,政府為落實兩公約施行所編列的預算不及「辦理廉政法令及企業誠信等倡廉宣導及費用」,也是違反兩公約施行法規定:「落實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此外,林峰正批評,我國施行的準備期不夠,以致公務人員體系及相關法令與行政措施之檢討品質不佳。

兩公約督盟副召集人顧立雄說,對於2公約,我國把它視為綱領性的宣示,大法官把它視為憲法的實質補充,「2年內」要完成法律的修制定和廢止,而今政府部門沒有什麼行動和檢討。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林佳範表示,兩公約通過後,應逐步走向廢除死刑,但我國卻將停止四年的死刑,再度開啟;尤其聯合國今年甫要求各國應暫緩執行死刑,但我國卻連大法官都拒絕相關的審理。

民間團體提出的這份報告,涵蓋了各法律的實質修法建議,包括:集遊法、移民法、勞基法、社會救助法、勞工保險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刑事訴訟法、赦免法、監獄行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群益保障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