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差距過大,影響民眾就醫權益,衛生署呼籲,全國醫療機構自7月1日起,配合掛號費上限150元、急診300元之收取規定,而這項規定並不具有強制性。

健保局於4月底曾公布全國醫療院所掛號費收費狀況,有的只有收取20元、但有的院所高達500元,於是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在5月時做成決議,要求衛署訂出合理掛號費上限;隨後,衛署在6月21日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規定掛號收費為新臺幣0至150元、急診為新臺幣0到300元。

衛生署表示,參照先前的公告,現在呼籲全國醫療院所自7月1日起全面配合施行。衛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則說,依「醫療法」規定,掛號費屬於醫療機構的行政管理費用,不屬於醫療費用,因此不需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定,這項公告是建議性質,衛署無法強制醫院遵守。

衛生署強調,雖沒有強制性,但會納入醫院評鑑項目,同時將要求各地衛生局對轄區內的醫療機構加強輔導,讓掛號費的收取在合理範圍之內,減輕民眾就醫之負擔。

此外,為便利民眾之就醫,減少民眾就診之負擔,民眾前往醫院就診之後,無法於就診當日完成檢查,而經醫療院所另行安排於其他時間到院檢查者,於檢查當日也不用再支付掛號費用。

衛生署還規定,關於民眾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醫療機構請領藥品,當日如果沒有看診且醫療機構也沒有調閱病歷,醫療機構也不得收取「掛號費」或「病歷調閱費」等費用。經該署實際訪查結果,目前各醫院對於民眾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請領藥品,也沒有再收取費用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