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平面媒體報導台灣人權促進會反對個資法免責條款,因而法務部順勢排除新聞媒體報導的免責條文。台權會今(23)日強調限制對象為已透過合法方式取得個資的「公務及非公務機關」,法務部應負起正確詮釋,且台權會主張高度尊重媒體自由。

平面媒體22日報導,去年11月《個人資料保護法》最後朝野協商時,法務部以台權會反對為由,排除媒體為新聞報導目的的蒐集個資免責條款,在場朝野無人反對,草案於20日送上院會二讀。

台權會今(23)日發表聲明澄清,台權會不只針對刪除媒體及民意代表的免責條款,更針對整部法案的結構問題提出建言,包括需有統一事責的資訊保護官或委員會、敏感性個資之規範應與一般性個資有所區隔、受個人同意後取得之個資不應為了正當事由,即可任意散布等,足讓個資法保障意旨更為充分、保障方式更為精緻明確的整體意見,卻不受法務部及立法院最後協商版本所採納。

其次針對媒體憂慮的個資法第9條限制新聞自由部份,台權會表示,限制對象不是媒體或民意代表,而是「已透過合法方式取得個資」的「公務及非公務機關」,如區公所、警察局、銀行、電信業者、醫院等,因特定目的已合法據有個資的公家或民間單位。

聲明指出,第9條所限制的,是避免上述機關在原用途外,不經當事人同意即任意或意外地透露散布個人資料;如果掛著民意代表或媒體人員職銜索求個人資料,而業者就必須「依法」交出,那麼個人資料保護幾乎全面癱瘓,詐騙案件也將更加嚴重。

台權會強調,新聞資料蒐集或採訪行為本就應受一般民事刑事法律約束,而非在「個資法」中開啟以「身份」作為「免責」的授權,那麼民眾的身家安全將會被推入不知被誰取得、濫用的危機深淵。

法務部作為發動個資法修法之行政部門,台權會表示應該負起正確詮釋法令的責任,不能僅著重於擴大適用範圍及加重罰則,整體結構卻互相矛盾,遭受媒體質疑時,竟然也說是「順勢排除」,根本就是在卸責。

台權會期待各大媒體對於這次修法的報導,應更深入全面的探討個資立法意旨與手段的比例平衡、人民個資隱私保障,與媒體報導自由之張力挑戰,而非斷章取義、片面報導。台灣人權促進會主張高度尊重媒體自由,但是媒體專業、報導品質,是媒體無可迴避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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