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今天表示,個資法修法後,媒體依然無須經當事人「同意」才得報導,充其量只是當報導無關「公共利益」時,應「告知」當事人,修法只是對個人隱私做最低限度保障。

法務部強調,修法是針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作整體性、準則性的規範,若媒體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依法可由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制定特別法,量身規範特殊處理標準。

所謂特殊處理標準,法務部官員舉例,像是過去民代或媒體公布前總統陳水扁銀行帳戶、扁家股票明細,乃至揭發扁家海外洗錢資料等,都可以視為特殊標準。

立法院日前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明定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職業、家庭、病歷、醫療、性生活、健檢、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他人使用前,應告知當事人,民代、媒體也一併適用,引發牴觸新聞自由爭議。

法務部指出,修正條文不是要媒體須經當事人「同意」才得報導,「當事人書面同意」只是非公務機關可以合法處理個資的理由之一;事實上,法條內容明訂,「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也都賦予非公務機關合法處理、運用個資的法源。

法務部官員認為,絕大多數正常新聞採訪,媒體所取得新聞訊息與個資,均屬前述「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絕大多數的新聞報導,都無須經當事人同意。

至於引發爭議的「告知」,法務部官員解釋,修法定有但書,當「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非公務機關處理到個資時,就可不用告知。

官員強調,這項但書已賦予絕大多數新聞報導,毋庸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因為多數新聞均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其實修法與目前媒體作業模式,沒有太大出入,充其量只會衝擊到狗仔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