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防部聘雇人員涉及弊案或違法事項,不僅未依勞基法及聘雇人員工作規則規定終止契約,反而准許辦理優惠退離,監察院今(22日)認定顯有違失,通過監委趙昌平所提對國防部之糾正案。

由於國防部對多起事件都採取同一作法,而且所適用的優退辦法本來應該只有半年的適用期,竟不斷延長適用期達65個月,亦即有5年5個月之久,監察院認為實有不當。

監察院提出3個案例,案例一,國防部聯合後勤學校衛勤分部雇員詹薇薇於93年間因涉嫌意圖侵占,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判有期徒刑4個月,後勤司令部與學校竟同意詹女申退而未究責。

案例二,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聘用人員曾雙銘、王漢能2人,因涉及採購弊案,於96年11月27日遭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檢察署傳訊,同年月30日申請優退,該院也於97年1月1日同意優惠資遣。

案例三,中科院聘用企劃員陳淑芬,88年間涉嫌連續協助該院前院長陳友武等人貪污,臺北地院於95年12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該院隨即准於96年1月1日辦理優退。

糾正案文指出,國防部聘雇人員優惠退離措施實施期間,原為92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為期6個月;然而國防部不斷延長實施期間及適用對象,使全案之實施期間由6個月延至65個月。

監察院表示,不僅如此,該期間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聘雇人員除法定給與外,尚得支領6個月慰助金及1個月預告工資,相較其他機關聘雇人員顯有不公。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對涉嫌貪污及採購弊案之聘雇人員,均核予優惠資遣,國防部未善盡主管機關監督審核權責,實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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