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私校募款難度,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立法通過後,個人或企業若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贈各級私立學校現金,將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也就是能全數抵稅。

教育部表示,為提高私人及企業捐贈意願、改善私校募款困難問題,因此提出修正草案,除提高指定捐贈免稅優惠,讓私校與公立學校減稅待遇相同。如此可充實私校資源,改善私校整體教育品質。

現行條文規定,個人或企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校捐贈,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個人最高得列舉所得總額的50%,企業則最高可列舉所得總額25%。

為避免私校成為少數人規避稅負的管道,草案增訂,指定捐款給特定私校時,私校若在同年度受贈自指定捐款達一定金額或比率時,教育部應加派政府代表1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以增加監督機制。(http://newtalk.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