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安胎假「看得到,吃不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計畫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未來懷孕婦女可申請安胎假,一旦通過後,勞委會將加強勞動檢查,只要發現婦女申請卻遭解僱,將對雇主開罰,最高可罰新台幣50萬元。

在婦女節前夕,勞委會送給婦女一個禮物。勞委會主委王如玄6日表示,未來若身體不適且有醫生證明的懷孕婦女,將可以請安胎休養假,而雇主不能拒絕。最長請假1年,請假期間沒有薪水。她預計五月底前可修改勞工請假規則,六月初即可實施。

面對有些企業憂心安胎假將增加成本,勞委會今(7)日特別發布新聞表示,安胎假可避免女性受雇者懷孕有流產之虞時,因無假可請而退出勞動市場;且安胎假在現有住院病假日數範圍內,最長 1年,對雇主的經營管理、人事成本負擔衝擊有限。

勞委會進一歩說明,安胎休養請假必需依據醫師診斷証明,才可視為住院病假,且因個人體質不同,並非每一個人均需請一年的休養病假。

若有婦女勞工未來請安胎假卻遭解僱,勞委會表示,政府可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禁止性別歧視的規定,最高可罰雇主50萬元。

至於外界質疑,此一政策可能是「看得到,吃不到」的說法,勞委會指出,去年5月1日擴大育嬰留職停薪至所有受僱者及發放育嬰津貼時, 外界也有同樣的質疑聲浪,但實施近一年以來,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從98年5月至12月底止,已有2萬6千多人,支付的金額為17億 2,400萬元,顯見還是有不少婦女因政策而獲利。(http://newtalk.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