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月初公告民眾至電影院可攜帶外食後,卻發現有業者張貼公告,擬針對攜帶外食加收清潔費。新聞局長蘇俊賓今(15)日表示,業者不宜再針對攜帶外食民眾,另行加收其他相關費用,否則將依消保法進行調查。

新聞局2月8日公告「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

不過,新聞局發現部分電影院業者貼出公告,欲自3月起,將針對攜帶外食的民眾收取清潔費用。對此,蘇俊賓說,電影院業者若對攜帶外食的民眾收取清潔費用,已違反前述公告規定。

蘇俊賓指出,新聞局已通知張貼公告、違反規定的電影院業者立即改善,新聞局與各縣市政府也已針對相關問題開始執行查核事宜。

他表示,電影院業者如基於維護映演場所衛生、安全及舒適的觀影環境,認為有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必要,應依新聞局公告方式處理,不宜再針對攜帶外食進場觀影的民眾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業者若違反相關規定,蘇俊賓說,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6條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同法第58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裁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http://newtalk.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