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界發動連署、反對政府開放美國牛肉進口的聲浪中,衛生署今晚6點30分如期公告「修正美國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在衛生署官方網站上貼出公告公文及內容,放寬美國牛肉進口政策正式生效。

衛生署是在10月23日召開記者會說明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內容,同時預告「修正美國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預告程序已在昨天完成。衛生署今晚的公告,也正式宣佈美國牛肉開放進口政策生效。

至於公告的內容如下:

修正美國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

一、 美國牛肉及其產品經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OIE) 規範審查並進行風險評估結果,凡符合OIE規範,及第二點所列規定者,即排除其具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

二、 美國牛肉及其產品輸入我國應以符合下列之條件者為限:

(一) 牛肉及其產品需來自於飼養在美國之牛隻,或來自我國允許進口牛肉及其產品國家之牛隻,或其來自其他國家但在美國飼養至少100天以上之牛隻,且屠宰日期需於本公告日之後;牛隻如係來自加拿大且未於美國飼養至少100天,僅可出口我國同意加拿大相同條件之牛肉及牛肉產品;

(二) 牛肉或其產品需來自於美國農業部所認證之肉品工廠所屠宰,且需由該部之獸醫監管,經過屠前及屠後檢查;牛隻在屠宰過程中不可經受灌注高壓氣體或瓦斯至顱骨之擊昏方法(Stunning Process),或腦髓穿刺之癱瘓方法(Pithing Process);

(三) 牛肉及其產品需依照美國食品安全檢查署(FSIS)規定,於屠宰過程中避免特定風險物質(SRMs)、機械回復肉(MRM)或機械分離肉(MSM),以及由屠宰時已達30月齡與以上由牛隻頭骨與脊柱所取得之進階肉回復肉製品(AMR)之污染;

(四) 輸入時應檢附美國農業部簽發之證明文件。於品質系統評估(QSA)計畫執行期間,證明文件應加註「The beef or beef products were produced at a verified establishment under the USDA Less than 30 Month Age-Verification USDA Quality System Assessment (QSA) Program for Taiwan.」(本牛肉或牛肉產品為美國農業部針對台灣所執行30個月以下牛齡認證品質系統評估計畫下之工廠所生產)。

三、 美國牛肉及其產品如不符合前點規定條件,一概不得輸入我國,其經查獲構成食品安全之危害者,並應依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 提高各該出口肉品工廠次批及後續產品之抽驗比率;

(二) 同一肉品工廠產品如經發現2次不符輸入條件,得要求美方應暫停該工廠將產品輸入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