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網誌噗浪(Plurk)在網路上爆紅,台灣使用者已突破300萬大關,但噗浪共同創辦人雲惟彬卻對網路廣告嗤之以鼻。他認為,在網站上放廣告雖然可賺錢,但卻是「懶惰的作法」,噗浪是提供朋友溝通、分享資訊的平台,如果放入廣告,「很煩,也很討厭」。

27歲的雲惟彬昨(23)日出席「微網誌行銷術」座談時,一談到網路廣告,回答3次「我不喜歡」;他說,經營網站應該有別的賺錢方法,他上網若看到網路廣告猛閃,就覺得很煩。

雲惟彬指出,Google等大型網站透過廣告獲利很驚人,但他認為,網站放廣告,代表經營者「很懶惰」,因為網路廣告靠使用者點閱,網站就能抽成;但他認為噗浪只想提供朋友相聚、談天的平台,噗友們隨時可分享資訊,讓一些「好的、愉快的事」快速傳播。

由於噗浪是免費註冊,也沒有網路廣告,很多人質疑這樣的網站要怎麼營利。雲惟彬直言:「我超討厭廣告。」他強調,噗浪「只要賺一點錢就好」,並不想賺大錢,只要網友高興,讓噗浪持續,他也可以持續做自己喜歡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