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名模林志玲因被國稅局認定欠稅,需補繳千萬元稅金及罰金,但林志玲不服日前決定仍要透過行政訴訟上訴。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林志玲條款」,未來類似欠稅情況發生時,逾期繳稅金、罰金者,每逾期2日要加收1%滯納金,若逾期30日仍未繳納,即使提起訴願、訴訟,主管機關仍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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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今年初因被台北市國稅局查出,漏報民國92到94年度所得稅,林志玲為此提出訴願,今年7月還曾親自到財政部說明,主張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不過國稅局仍認定林志玲所得為「薪資所得」,因此財政部訴願會調查後,於本月6日宣布維持國稅局的認定方式與處分,林志玲當時強調會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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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目前各稅法並無逾期繳納罰鍰應加收滯納金的規定,且罰鍰案件於訴願、訴訟等行政救濟終結前,均免予強制執行,卻常有納稅義務人拖延繳納、或為拖延繳納提起行政救劑,浪費行政及司法資源,本次修法因此予以增訂相關規則。
財政部強調,雖增訂此規定,但未來立法通過會明定過渡條款及施行日期,讓拖延繳納與依期限繳納罰鍰者不會混為一談。
此外,財政部統計,95至97年間商家未開立統一發票罰鍰達24億8000萬元,其中9成罰金超過100萬元,有處罰過當之虞,因此本次修法也增訂此罰鍰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