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揭發貓纜保全事件,被台北市政府喻為腳尾飯翻版,民視也受到波及,過去在許多新聞上,常見媒體為搶獨家新聞,不顧法令及未判斷新聞來源,成了提供新聞對象的傳聲筒,無異就是另類的借刀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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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代由近到遠,以台中市黑道份子、綽號「阿保」為例,TVBS記者「應邀」前往採訪,「阿保」在鏡頭前亮槍,透過新聞畫面向一名特定對象嗆聲,新聞台以獨家新聞的名義播出後,引發軒然大波,也使當時的電視台高層到採訪的記者,進入司法程序中,也分別被調職及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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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曉燕案重要關係人張志輝,在殺害女友分屍後,載運屍塊先通知電視台記者到場採訪,記者在採訪完畢才通知警方,這樣的程序雖讓張志輝符合刑案自首要件,但在新聞立場與刑事訴訟法的規範中,媒體處理犯罪新聞時,未以法律規範為優先考量,也受到爭議。

再回溯到80到90年代,多名槍擊要犯四處囂行,警方無法掌握其行蹤加以逮捕,從綽號「來來」的林來福首開先例,投書給平面媒體,還很了解媒體特性,附上身分証字號和捺印指紋佐證身份,媒體也先採取原文真跡見報,再將信件交警方採證。之後的「黑牛」黃鴻寓、白案主犯陳進興也依樣畫葫廬。

當時甚至有報社在報導中,蓄意將同類案件張冠李戴,企圖激怒在逃要犯投書,以搶得要犯投書到該報,形成另類的獨家新圍競爭。不過說也奇怪,接獲逃亡要犯投書的報社,幾乎都是同一家。

律界認為,媒體為報導事實真相,取得第一手的資料或畫面雖無可厚非,但應以通知警方為優先,如為求採訪隱瞞涉案人犯的行蹤,可能會涉及藏匿及非法掩護罪責,嚴重者還會被列為共犯結構。

警界表示,以市議員揭發貓纜保全事件為例,當地如屬封鎖區域,並已有標示,任何身分都不得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前擅自闖入,如因屬司法證據保全範圍,擅入者有破壞現場之虞,也已屬違法。

至於要犯利用媒體當傳聲筒,警界認為媒體應有法律常識,媒體報導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為求獨家就聽從要犯指示,否則因片面報導造成社會不安,媒體就難以卸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