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今天偵查終結,檢察官依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將前
立委李慶安起訴。檢方指出,李慶安在台北市議員及立
委任內,詐領新台幣1億餘元。
民進黨立委賴清德、邱議瑩及陳亭妃,認為李慶安
具有雙重國籍,去年3月間向北檢遞狀控告李慶安涉及
偽造文書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檢方分案後,將李慶安限制出
境、出海。
起訴書指出,李慶安於民國80年間申請歸化為美國
籍,領得美國護照,且為無喪失美國國籍紀錄的美國公
民。依修正前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之1規定,
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
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
檢方表示,由於李慶安具有美國國籍,應「自始當
然確定無效」而不具公職人員身分,自非貪污治罪條例
所規範對象,並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罪」。
起訴書指出,李慶安於83年12月當選台北市第7屆
市議員後,明知自己未依規定辦理放棄美國國籍的程序
及提出放棄美國國籍的證明文件,其當選無效,仍於同
年12月25日宣誓就職台北市議員。
另外,李慶安在填載市議員個人資料表時,刻意於
「具有其他國籍欄位」處空白不予填寫,隱匿自己具有
美國國籍,以合法當選有效的市議員自居,並按月領取
公費、助理費及相關費用,共詐領2268萬2641元。
起訴書指出,李慶安於88年2月1日、91年2月1日、
94年2月1日,分別宣誓就職為第4屆、第5屆、第6屆立
法委員,並於立法院所提供的人事登記資料表,關於「
有無其他國籍」欄位上,故意空白不填或虛偽填載「無
」,以合法當選有效的立法委員自居,總計詐領8009萬
5395元。
檢方認定,李慶安所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及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嫌,不
法所得共1億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