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今天偵查終結,檢察官依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將前

立委李慶安起訴。檢方指出,李慶安在台北市議員及立

委任內,詐領新台幣1億餘元。

民進黨立委賴清德、邱議瑩及陳亭妃,認為李慶安

具有雙重國籍,去年3月間向北檢遞狀控告李慶安涉及

偽造文書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檢方分案後,將李慶安限制出

境、出海。

起訴書指出,李慶安於民國80年間申請歸化為美國

籍,領得美國護照,且為無喪失美國國籍紀錄的美國公

民。依修正前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之1規定,

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

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

檢方表示,由於李慶安具有美國國籍,應「自始當

然確定無效」而不具公職人員身分,自非貪污治罪條例

所規範對象,並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罪」。

起訴書指出,李慶安於83年12月當選台北市第7屆

市議員後,明知自己未依規定辦理放棄美國國籍的程序

及提出放棄美國國籍的證明文件,其當選無效,仍於同

年12月25日宣誓就職台北市議員。

另外,李慶安在填載市議員個人資料表時,刻意於

「具有其他國籍欄位」處空白不予填寫,隱匿自己具有

美國國籍,以合法當選有效的市議員自居,並按月領取

公費、助理費及相關費用,共詐領2268萬2641元。

起訴書指出,李慶安於88年2月1日、91年2月1日、

94年2月1日,分別宣誓就職為第4屆、第5屆、第6屆立

法委員,並於立法院所提供的人事登記資料表,關於「

有無其他國籍」欄位上,故意空白不填或虛偽填載「無

」,以合法當選有效的立法委員自居,總計詐領8009萬

5395元。

檢方認定,李慶安所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及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嫌,不

法所得共1億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