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下午四時許就扁家洗錢案宣判,陳致中與黃睿靚共同成立洗錢罪,陳致中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黃睿靚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各人各科罰金1.5億元。而黃睿靚部分,法官念在她涉入程度較輕,且尚有幼女需要母愛關,因此獲緩刑5年,但需向公庫支付2億元。

在台北地院的新聞稿中指出,陳致中和黃睿靚在法院審理期間,終能自白認錯,猶時未晚,不過兩人犯罪得高昂,且在帳戶中款項是一般國民年平均所得的2000倍之多,迄今也未有繳還的意願,純屬口惠實不至。

陳致中與黃睿靚兩人共同洗錢,獲得的財物總計有新台幣7千7百多萬元,以及美金6百多萬元,其數都將被沒收,如果沒辦法沒收,還會用陳致中與黃睿靚兩人共有的財產抵繳。

另外前總統夫人吳淑珍的兄、嫂吳景茂、陳俊英兩人,也被認定洗錢行為成立,共同成立洗錢罪。兩人皆被判有期徒刑2年,但都得到緩刑5年。此外兩人各需向公庫支付3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