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我曾撰寫〈政治案件中的財產沒收與流向:以李延禧案為例〉,當時追問的是一個很基本的問題:威權時期國家以叛亂罪名沒收人民財產之後,這些財產究竟去了哪裡?民主化之後,國家究竟要如何還回來?如今重新回頭看2022年《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我反而看到一條從1998年延續至今、始終沒有真正消失的制度邏輯:國家承認自己曾經造成傷害,卻始終透過法律設計,把自己的責任打折。
1998年的補償制度最荒謬之處,莫過於人身自由的計算。表面上,受難者被關得越久,補償基數越高;但基數並不是隨受害時間無限增加,而是逐漸趨於上限。換句話說,國家對於長期剝奪人民自由的責任,並沒有真正與受害時間等比例增加。關得越久,新增一年所能得到的補償反而越少;到了制度上限,再多關一天,也不再增加國家的責任。
這種「遞減」並不只是技術性的計算問題,而是非常鮮明的國家責任觀:受害者的痛苦可以增加,但國家的責任不能跟著增加太多。被關一年是一種傷害,被關十年是更大的傷害,被關二十年更是無可逆轉的人生損失;然而在基數制度下,國家卻可以用一條上限把這些不同程度的傷害壓縮在有限的責任範圍內。
圖1、「關得越久賠得越少」的執行死刑、徒刑、交付感化(訓)教育補償基數表

2022年,財產權利回復看似已經換了一套全新的語言。國家不再只是說「補償」,而是承認威權時期的國家不法;原物能返還,就應該返還。然而,當財產已無法原物返還,附表二又出現了另一種令人熟悉的遞減邏輯:財產越多,賠償比例越低。財產價值較低的部分,可以較高比例計算;一旦價值愈高,國家對超出部分所承擔的比例就逐級下降,超過一定金額後甚至只剩極低比例。
圖2、「沒收越多賠得越少」的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金錢賠償比率計算表

於是,1998年與2022年竟然出現了一個耐人尋味的對稱:1998年是「關得越久,增加的補償越少」;2022年是「沒收越多,增加的賠償越少」。一個以時間為尺度,一個以財產為尺度;一個處理被剝奪的人身自由,一個處理被剝奪的財產權。但兩套制度都在做同一件事情:讓受害越深的部分,不再按照實際損害等比例增加國家的責任。
這正是我所說「權利回復基金會是第二個補償基金會」的原因。這並不是說兩個基金會在法律上完全相同,而是說它們共享一種「國家責任打折」的制度思維。1998年以基數與上限壓縮國家對長期受難者的責任;2022年則以財產級距與遞減比例壓縮國家對大額財產沒收的責任。前者是受害時間越長,邊際補償越低;後者是被沒收財產越多,邊際賠償越低。
這個問題在李延禧案尤其值得重新思考。1955年,李延禧遭國家裁定「全部財產」沒收。國家可以在威權體制下用一紙裁定迅速剝奪一個人的全部財產,家屬卻必須經過數十年,才等到民主國家重新處理這筆歷史債務。2000年、2012年,家屬先後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19年,促轉會才公告撤銷原判決處分。這個案件真正值得追問的,不只是最後賠了多少,而是國家當年究竟拿走了什麼、這些財產後來流向何處,以及今天為什麼仍然要由被害者承擔財產無法返還的風險。
轉型正義當然不是普通民事侵權的簡單回復。時間經過數十年,第三人權利、財產流轉、社會秩序以及國家公共利益,都可能成為現實難題。但這些困難不能反過來成為降低國家不法責任的理由。否則,國家當年的強制剝奪由人民承擔,民主化後的歷史成本又由被害者共同承擔,國家的角色始終是「我願意負擔多少,而不是我究竟造成多少損害」。
真正的轉型正義,應該是國家承認:當年不是人民「應該被關」,也不是人民「應該被沒收」,而是國家做錯了。因此,受害者的權利原則上應該盡可能完整回復,而不是隨著受害時間增加或財產價值增加,就讓國家的邊際責任逐漸降低。
從1998年的「關得越久賠得越少」,到2022年的「沒收越多賠得越少」,我們看到的不是兩個互不相干的制度,而是一條跨越二十多年的國家責任曲線:受害可以無限增加,國家的責任卻必須設法遞減。這才是臺灣轉型正義真正值得反省之處。
制度名稱從「補償」改成「權利回復」,固然是一種進步;但如果計算結果仍然是由國家先決定自己要負擔多少,那麼我們改變的只是法律名稱,還沒有真正改變國家面對自身不法的態度。
轉型正義不能只是讓國家承認「我曾經做錯」;更重要的是讓國家承擔「因為我做錯,所以我必須盡可能把被我奪走的還回去」。否則,第一個補償基金會結束了,第二個補償基金會開始了,而真正的權利回復,仍然沒有到來。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