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b擬收購foodpanda台灣事業案,引發外界對平台市場集中化的討論。支持否決者認為,阻止企業結合即可維持雙平台競爭;然而,競爭法真正關心的問題,未必只是交易完成後的市場結構,而是交易遭否決後,市場將如何發展。
企業結合審查向來重視市場占有率與集中度分析,但國際競爭法近年更重視「反事實分析」(Counterfactual Analysis)。主管機關除了評估交易完成後的影響,也必須評估交易未完成時,市場可能出現的結果。
因此,本案不只是Grab是否取得foodpanda台灣業務的問題,而是公平會應該比較哪一種市場結構更有利於維持競爭。
近年Delivery Hero持續進行全球市場調整與資產重整。若台灣事業無法出售,未來是否仍維持現有投資規模、補貼政策及市場布局,存在相當不確定性。若競爭者逐漸縮減投資,甚至退出市場,則否決併購未必能達成維持競爭的目的。
目前討論較少觸及的,則是平台產業背後的資本結構變化。根據公開資料,Uber目前持有Grab約13%至14%股權,同時持有Delivery Hero超過三成投票權。這代表全球外送平台市場已不再是單純的競爭關係,而是伴隨交叉持股、策略投資及資本合作等多重連結。
當然,持股不等於控制權。競爭法上所稱的控制權,也不單純以股權比例判斷,而須觀察是否能取得敏感資訊、參與重大決策或影響企業經營方向。
這也是台灣與英美公司治理觀念最容易混淆之處。
在台灣,多數人習慣將董事視為「經營者」;但在美國及多數跨國企業治理架構下,董事會主要負責「監督」與策略管理,實際經營權仍掌握在CEO及管理團隊手中。因此,董事席次不必然等於經營權,股權比例也不必然等於控制權。
公平會若最終否決本案,市場也不會因此停留在原點。Delivery Hero仍可能尋求其他資本安排、策略合作或治理調整。主管機關所維持的或許只是短期市場現狀,而非長期競爭結構。從反事實分析角度觀察,否決併購未必降低市場集中風險,甚至可能使控制力透過其他方式逐步形成,而增加監理難度。
平台經濟時代的競爭,早已不只是市場占有率的競爭。數據、演算法、網路效應、資本結構及公司治理安排,都可能影響市場力量的形成。
Grab案值得討論的重點,不在於是否反對企業整合,而在於主管機關應如何判斷哪一種市場結構更有利於長期競爭。競爭法維護的是競爭機制,而不是特定市場樣貌。這也是平台經濟監理最困難、卻最重要的課題。
文:林柏翰博士/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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