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犬隻互咬致死事件,再次將《動物保護法》的執行效力推上檢視台面。依現行規定,飼主若違反管理義務,最高僅可處以1萬5千元罰鍰,並視情況列管犬隻。然而,從公共安全角度觀察,這樣的裁罰強度是否足以反映事件嚴重性,值得深思。
首先,動保法的立法初衷是「動物福利」,並非「公共安全主法規」。但隨著大型犬飼養普及,犬隻攻擊事件已不僅是動物福利問題,而是涉及社區安全與人身風險的公共議題。法律定位若未調整,將導致規範力道不足。
其次,裁罰金額與實際社會成本之間存在落差。犬隻攻擊事件不僅造成動物死亡,更可能造成鄰里恐懼、醫療成本與心理創傷。然而現行罰則多數仍偏輕,難以反映事件的外部成本。
第三,列管制度雖具備一定功能,但多為事後處置。若能建立「預防性風險分級制度」,例如依犬種、攻擊紀錄、飼養環境進行風險評估,並要求更嚴格管理,或可降低事件發生率。
同時,也應強化飼主教育。許多犬隻攻擊事件並非惡意放任,而是缺乏正確訓練與管理知識。政府可考慮將大型犬飼養納入強制課程或認證制度。
動保法不應只保護動物,也應納入「人與動物共存安全」的平衡思維。否則制度將難以回應現代都市生活的複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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