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可以一邊要求穩定供電,一邊迴避對應責任嗎?近期台北市政府擬向台灣電力公司收取「耗水費」引發爭議。這不只是契約問題,而是公共資源分配與權責界線的制度考驗。

從法制面看,「耗水費」依水利法已有明確規範,屬中央權責,且制度設計並非針對發電用途。若地方政府以供電支援作為談判籌碼,將原本需要穩定協調的能源體系轉化為議價工具,一旦開了先例,各地競逐仿效,長期累積的調度機制恐將動搖。

但更值得提醒的是,這並非單一事件,而是近年逐漸浮現的治理傾向:用電需求與責任承擔脫鉤。不少地方政府在政策上強調供電穩定與電價合理,卻對發電設施、輸配電建設或能源設置高度抗拒。當「要電」與「不要設施」同時存在,壓力最終只會轉嫁到其他地區,或由中央吸收。結果不只是電力調度困難,也讓空污治理與能源轉型政策進退失據。

這次爭議,反而提供一個重新檢視制度的契機。

第一,區域電價是否應更真實反映輸配電成本?長距離輸電與備援成本若完全被平均吸收,將弱化地方對能源配置的責任感。

第二,水資源與電力使用的補貼機制,是否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若成本長期被隱性轉移,將扭曲決策誘因。

第三,中央與地方在能源治理上的權責,是否已建立對等機制?地方享有政策彈性,是否也應承擔相應義務?

同時,中央政府也不能置身事外。能源政策若僅停留在目標宣示,而缺乏可操作的分工與約束機制,地方自然傾向選擇對自身最有利的解讀方式。長此以往,「共同治理」將淪為口號,政策執行只剩各自盤算。

能源體系的本質,是高度整合的公共基礎設施。它無法在權責失衡的狀態下長期運作,更無法承受各自為政的政策邏輯。

公共政策從來不是誰多拿一點資源,而是誰承擔多少責任。如果地方政府可以只談需求、不談代價,那麼今天的爭議就不會是例外,而會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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