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近期提出評估重啟核二、核三。如此重大的政策轉向,卻尚未經過完整社會討論與制度程序,也未清楚說明返核的成本與風險,難免引發外界質疑:能源政策是否正被簡化為短期應對工具?
值得提醒的是,「依法行政」的說法未必成立。即便立法院通過核管法修法,也未強制行政機關提出核電再運轉申請。換言之,是否推動重啟,本質上仍屬政策選擇,而非法律義務。事實上,我國《環境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政府應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氣候變遷因應法》亦再次確認此一願景。這些都是現行法律,而非可任意詮釋的政策方向。
政府反覆強調的「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三原則,表面上完整,實際上卻缺乏具體內涵,也缺乏可檢驗標準。
所謂核安無虞,應建立在可驗證且具制度約束力的安全評估之上,包括極端天災、設備老化與人為風險等情境。但台灣位於地震帶,核電設施又面臨老化問題,相關風險是否已充分揭露並經獨立審查,社會至今仍缺乏清楚資訊。
核廢有解,更是長年未解難題。高階核廢最終處置場址遲未確定,低階核廢亦持續卡關。現行乾式貯存僅屬過渡措施,在缺乏最終處置方案與社會同意下,難以稱為「有解」,更難稱為制度上的完成。
至於社會共識,更不可能在前兩項條件尚未成立時自然生成。非核家園,是台灣數十年公共討論與民主選擇的結果。若要改變方向,理應透過更高標準的程序與論證,而非以模糊口號取代實質對話。
此外,將核電視為因應AI與半導體用電需求的解方,也是一種過度簡化。高科技產業用電規模巨大,即使重啟既有核電機組,亦難以填補中長期需求缺口。真正關鍵,在於電網韌性、儲能系統與能源配置的整體規劃,而非單一能源選項。
能源政策不應建立在風險轉嫁之上。當核安未明、核廢未解,卻倉促將核電重新納入選項,實質上等同將不可逆風險遞延給社會與下一代。換言之,當「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仍停留在未定義、不可檢驗的狀態時,任何核電重啟的討論,都不應被視為「務實」,而只是將風險延後的政策口號。
真正需要回答的問題從來不是要不要核電,而是:在風險尚未被誠實揭露之前,我們是否已經過早做出決定。當缺乏明確原則時,政策討論往往不是在做選擇,而是在為既定立場尋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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