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聽到立法院有意修正選罷法第26條,讓受到緩刑宣告者也具備相關參選資格的規定,您第一時間想及的,會是甚麼呢?想必又會認為是藍白在亂,想著為準更生人們廣開進入公職民代的大門,甚或更「抗中保台」點的論述,沒意外的又會導向是在為中國開後門,意圖讓罪犯進入國會,唯恐天下不亂吧?!
但……等一等,不是喔,不是這樣的!的確,該案確實有藍營立委提案,但綠營同樣有委員提出相仿的倡議,也就是說,這可是藍綠白三黨難得取得一致默契的法案,您不覺得很納悶麼?畢竟,把這題目丟出去隨便做個街訪,絕對都會得出不贊成居多數的結果,試問立委諸公們又為何不惜甘冒罵名,也要提出修正呢?

說穿了,就是當年修法時過於粗糙所引致的結果……

回顧2023年的選罷法相關法條修正情境,彼時民進黨正籠罩在2022年地方大選慘敗的陰霾下,在新任主席賴清德的主導下,決心勵精圖治,展開一連串針對黨公職的排黑條款修訂。又基於零容忍的一絲不苟性格,將對黨的自我要求擴及到國家層面,在綠營居於多數的國會,同步修正了選罷法相關規定,訂下堪稱史上最嚴格的參選資格。據此也為賴主席博得廉潔的美譽,多少為其接續的總統勝選,預先奠下正向的人設。

然而,也不知是否急於掃蕩政壇中的惡勢力,當時在修法時,居然出現觸犯相關法令,即便是緩刑亦不得參選的紕漏,這顯然是與「緩刑」的意旨大相逕庭的。
一般而言,緩刑就是給犯罪人一個自新機會的機制,只要緩刑期間不再犯罪,期滿後,甚至還可以申請得到沒有犯罪紀錄的「良民證」(現今許多政治人物為證明自己很乾淨,總喜歡秀出良民證,但其實在緩刑的機制下,沒有犯罪紀錄,並不代表真的沒犯過錯)。換言之,犯過這種尚且還能拿到良民證的罪不能選,反倒是一些進過監獄、真正坐過牢的可以選,這豈非不符合「比例原則」麼?
所以說,本次修法的目的,充其量只是個亡羊補牢的補正程序,希冀將選罷法中的相關參選資格,也能夠與其他法律同步,修正為「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如此而已。

列舉個實例,大家或許就能深刻體會。記得當時賴清德主席在黨內強推排黑條款之際,被提名參選2024年桃園市立委的賴系子弟兵楊家俍卻突然自爆,自己曾在學生時代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雖然被判緩刑,但恐有違反該條款之虞,最終選擇主動棄選。
但端看其犯罪內容,不過就是在網路上貼了篇較為曖昧標題的煽情文章,之後就被警方傳訊,最終甚或都沒上法院申辯,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就只是這樣而已。相較於檯面上政客們各種遊走在法律邊緣、甚或真的坐過牢的情事(如莊瑞雄舉例的某在野黨總召),您覺得情節真有重大到需要剝奪其參選資格麼?

所以說,修法乃茲事體大,一項規定,往往主宰著特定族群的命運,怎能不謹慎為之?立委諸公們都該多點法學素養,少點政治算計,則法律案才能精益求精。奈何,當政黨惡鬥成為日常,彼此間往往為了搏得更廣泛的民意聲量,而做出不符合現實的思量,直到最終三讀通過後,真正面臨到法律有所扞格、出現窒礙難行之際,才又悄悄的回過頭來修正,那就糗大了。

當然,立委來自百工百業,要求他們對法律有多麼嫻熟,那也是緣木求魚。基此,呼籲立法院法制局應該肩負起指導的責任,秉持著法律人的專業,當立委多數通過的法案存在著施行面的闕漏時,都應該主動提出示警,讓立委們得以三思後行,而不要只是淪為條文內容酌修與研究報告產出的機關,那就可惜了。(諸如先前通過的財劃法,居然發生統籌分配款計算公式搞錯的烏龍,也是滑天下之大稽)
總之,立法這檔事,真的還是得讓專業的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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