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針對交通議題的質詢,揭露了台灣交通治理的兩大荒謬現狀:一是面對「拖吊蟑螂」近乎擄車勒贖的詐騙行徑,交通部竟以「消保法」與「地方自治」為由推諉;二是全台測速照相密度驚人,事故率卻不降反升,反映出政府陷入「以罰代管」的財務依賴。這兩者看似無關,但其實都在說明,政府在管理上的怠惰,卻由民眾的荷包與安全來承擔。
別讓《公路法》的修法承諾 淪為質詢敷衍的緩兵之計
國內拖吊申訴案件在短短三年內翻倍成長。民眾面臨「2公里收費5.1萬元」的離譜報價,這早已超越單純的消費爭議,本質上就是利用法規縫隙進行的「擄車勒贖」。然而長期以來,民眾求助警方被回以「民事糾紛」,向中央陳情被推給「地方自治」,這種由中央一手造成的制度真空,正是黑心業者敢於獅子大開口的底氣。
這種混亂的根源,在於交通部長年的行政怠惰。同樣是拖吊車業者,國道納入特許經營管理,市區道路卻被視為一般商業行為,排除在《公路法》管理之外。當黑心業者發現「違法收益」遠高於那區區幾十萬的「經營成本」時,現行法規的威懾力早已蕩然無存。
面對立委(我)的質詢提問,交通部陳世凱部長依然表示:「公路法規範的是運輸業」,所以無法承諾要將「拖吊車業者」納入公路法的適用對象管理。我回應:車子路上拋錨壞掉,需要拖吊業者開到事故現場的道路處理,陳部長的回答受限於既定的「運輸業」舊思維,公路法適用對象僅及;運輸人和貨物的交通工具,卻不願正視交通工具故障時需求「拖吊車」業者進行拖吊處理,因此我們要嚴正提醒交通部:早早從源頭管理「拖吊車業者」,透過「公路法」納管,有了管理法源後,訂定相關管理和處罰辦法,地方22縣市政府就能以法管理一般道路的拖吊業者,這才是正途。
行政機關不應再以《消保法》當作擋箭牌,讓地方消保官獨自在第一線與如同流氓行徑的業者周旋。我們認為交通部應拿出具體的時間表,徹底建立全國一致的特許准駁與退場機制;且在法規正式補齊前,更應立即啟動行政應變措施,如:透過「定型化契約」管理消費行為,並結合警政署強化員警在現場的行政干預職權。別讓政府的行政怠惰,繼續充當黑心業者的保護傘。
測速照相是為了「救命」還是「營收」?
另一項讓民眾深惡痛絕的是測速照相的氾濫。台灣測速照相密度估計是日本的300倍,罰單數量也是日本的3倍,但我們得到的成果是什麼?是高於日本5倍的交通死亡率。
面對質詢,官員以「超速佔事故四成」及「他國密度亦高」作為辯詞,卻不願正視事故傷亡的統計資料:主要肇因是駕駛人身心狀況不佳,或又如:變換車道與轉彎不當,而非單純超速。設置測速桿的初衷應是提升安全,但如果某路段年產兩萬張罰單,事故率卻始終未降反升,這只證明了該路段的道路設計有問題,或是測速桿淪為單純的政府「提款機」。如果部長都承認韓國的改革是成功的,那我國的的改革計畫又是甚麼?
政府遲遲不願面對「設計優化」勝於「末端裁罰」的事實,背後原因恐怕與《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脫不了關係。
提款機效應:罰單分配的比例問題
目前交通罰鍰收入中,依《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三條規定分配。以地方政府所舉發超速罰鍰案件為例:地方政府分配75%,執法機關24%,中央僅佔1%。在地方財政困窘的現況下,這筆錢成了不可或缺的財源。更荒謬的是,地方政府僅需提撥約12%用於交通安全改善,其餘皆可移作他用。
當「開單」成為穩定的稅收來源,地方政府還有什麼動力去優化那些設計錯誤、導致民眾容易違規的「陷阱路段」?這種「以罰代管」的結構,讓政府與執法機關成了交通問題的獲益者。我們呼籲必須重新檢討罰單收入的分配比例,強制要求地方將更高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危險路段、道路工程與提升大眾運輸,徹底切斷「罰越多、財庫越滿」的惡性誘因。
交通改革絕非靠超速相機桿或罰單就能達成。現狀是在制度真空時,以「地方自治」為由推諉卸責;而地方政府則心安理得地享受罰單帶來的龐大財政紅利。這種「中央放任、地方收割」的默契,讓台灣交通陷入死胡同。
我們嚴正呼籲,中央必須展現主管機關魄力,將拖吊業納入《公路法》嚴管,並強制要求罰鍰收入專款專用於工程優化。別讓台灣的道路,成了官員避責、業者勒贖、地方提款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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