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李貞秀因身分問題引發高度爭議,社會討論多集中於政治立場與情緒表述,卻忽略了真正核心其實是單純而嚴肅的法律問題:她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身分轉換程序,並因此具備合法參選與就職資格。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自2004年3月修法施行「兩岸單一戶籍制」後,台灣不允許人民同時在兩岸設有戶籍。即使是在新制上路前已取得台灣戶籍的中國移民,也必須補繳「註銷中國戶籍」的證明文件,否則政府得撤銷其定居許可。

考量政策轉換對移民的衝擊,當時行政機關給予六個月緩衝期,要求最遲於2004年9月前繳交相關證明文件。此制度並非近期新增,而是已實施超過二十年的既有法律。

根據內政部資料,約有一萬兩千名中國配偶或移民,長年未完成這項身分轉換程序。為處理這批「身分真空」案例,內政部於2024年啟動補繳專案,要求當事人補交註銷戶籍證明。

李貞秀正是在此補繳專案中,於2025年3月才首次向移民署提交相關文件。這意味著,在此之前,無論她是否曾在中國完成註銷戶籍,只要未向台灣主管機關提出證明,在法律上即視為未完成身分轉換程序。

法律制度的運作並非以「事實是否發生」為準,而是以「程序是否完成」為準。就如同婚姻關係,未完成登記之前,法律上並不成立夫妻身分,無論雙方主觀如何認定。

因此,在2023年被提名為不分區候選人時,李貞秀在法律狀態上仍屬於同時存在兩岸戶籍,依法即不具備參選資格。即便2025年完成補件,也無法溯及既往修補當年的法律狀態。

更進一步而言,即使參選資格另有爭議,依現行法制,就職前仍須完成單一戶籍確認。內政部已三度正式發函要求當事人於期限內處理,但李貞秀公開表示收到公文卻未拆封,從法律上看,這並不影響送達效力,也無法構成抗辯理由。

行政法上,只要公文依法送達,即發生法律效果,當事人是否閱讀,並不影響義務成立。否則,任何人只要拒收或不拆公文,便可規避法律責任,整個行政體系將無從運作。

本案真正值得社會關注的,不是情緒對立,而是制度本身的穩定性。身分制度屬於國家法秩序的核心基礎,不應因個案身分特殊或政治因素而彈性解釋。補件制度的設計目的,是處理行政遺漏,而非提供法律時光機。

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很簡單:資格必須在事前成立,而不是事後補救。這不是政治清算,而是制度運作的最低標準。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