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年多「柯文哲案」發生後,網路資訊出現不少有關「司法不公」、「司法迫害」、「司法追殺」以及「司法改革」的論述,到底人民對司法信賴度一直偏低,其真正原因何在?值得探究。

在2008年10月出版《謝清志的生命振動》的序言「台灣天光?」,作者為「南科減震案」的受害人指出,我們天天聽「法律人」說,犯罪事實要有證據,而要能證明犯罪的證據,必須要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才可(beyond reasonable doubt);同時,要指控被告有罪,舉證責任在檢方,而不是被告。所以,在檢方舉出證據,在法官宣判以前,被告理應被視為無罪,這就是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主義」。

又指出,「不幸的是,台灣檢察官所寫出來的起訴書,幾乎都是以「合理的懷疑」(並不是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來包裝編撰一個犯罪的故事,而被他們用以來佐證這個編撰故事的片面資料,錯誤百出,也就屢見不鮮!然而,這個含有編撰犯罪故事的起訴書,就是承辦法官在正式開庭前,先收到、先閱讀的東西。」

另查自由時報2016年6月18日「人民不信司法 邱太三不容害群之馬」報導指出,法務部長邱太三昨發出「不容檢察官有害群之馬」的電子郵件給全國檢察官,邱太三認為,人民理想中的檢察官,是有能力與膽識去發現真實,去主持正義,檢察官一旦起訴,即應有足夠證據讓被告定罪,法務部也將全力以赴,當檢察官的後盾。

最近在OOO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O號)發現如下內容:(一)於112年O月O日前某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不詳時地,偽刻「XXX」印章1個,並於112年O月O日某時,冒用XXX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行動電話門號「O」、戶籍地址「O」等資料,撰擬以△△△為被告、涉嫌偽造文書之刑事告發狀,並在狀末之具狀人欄位,以偽造之印章蓋用「XXX」之印文1枚,以此方式偽造刑事告發狀1份,虛偽表示XXX本人向△△△提出偽造文書罪告發之意,並於同日提出予OOOO地方檢察署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法院對於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我們發現,前述「偽造私文書案」的起訴書內容,其有關被告的「偽刻印章」只是檢察官推測而無實證,卻被認為構成犯罪,這不是檢察官的濫訴嗎?如此出現類似謝清志所述「含有編撰犯罪故事的起訴書」的情形,應該探討改進。記起多年前,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官方網頁上說,檢察官偵辦案件在「發現真實、實現正義」。這是人民的期盼,讓檢察官濫權起訴的情形真正消失,才能拾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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