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焚化爐選址爭議延燒多月,縣長許淑華近日表示,選址與政黨無關,且「多數居民贊成興建」,一切仍須經過環評程序。這樣的說法,若僅視為地方政治口水,或許無傷大雅;但若從制度層面檢視,這起個案反而暴露出台灣環評制度長期存在的程序性風險——當「依法辦理」成為政治口號,而非實質約束時,公共決策往往已在審查開始前被預設結論。
依現行環評與消防相關規範,大型焚化設施至少須具備兩條可供大型車輛通行的聯外道路,並符合消防動線需求。然而,目前名間鄉預定地的主要道路寬度不足,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尚未核准;次要道路不僅消防車難以通行,部分路段更涉及私人土地,地主並未同意徵用。換言之,最基本的交通與公共安全條件,至今尚未具體釐清,卻已試圖推進環評程序。這類「基礎條件尚未確立,卻先行啟動審查」的情形,實際上已違反環評制度原本設計的邏輯:環評應建立在可行方案之上,而非替尚未成形的行政想像背書。
縣府宣稱「多數居民贊成」,但實際運作卻呈現另一種邏輯:先以行政處分推動土地變更,再補做政策說明與民意溝通。這種「先決定、後協商」的模式,正是近年多起重大公共建設爭議的共同特徵,也使所謂「多數共識」更像行政敘事,而非經過實質參與的民主結果。
更值得關注的是,焚化爐預定地距離新民國小僅約八百公尺,理應列為重要風險評估對象。然而,在一階環評文件中,對該校與周邊學童的影響評估卻著墨甚少,幾乎未被列為重點議題。對於一項長期高排放風險的設施而言,忽略校園族群的存在,無論在專業或倫理上都難以自圓其說。在公共政策倫理上,學童族群向來被視為「風險最低容忍群體」,若連此一基本原則都未被納入審查核心,環評便已失去其公共正當性。
名間鄉長陳翰立日前表示,若縣府願意重新選址,他願意放棄連任,因為「守護家鄉比選舉重要」。縣長則回應希望鄉長「不要無限上綱」。此一互動反而突顯更深層的制度問題:當地方首長將重大公共建設視為政績工程,而非公共風險治理議題時,環評程序自然容易被降格為行政流程,而非實質審議機制。
環評制度的精神,本就不只是技術審查,而是確保資訊公開、程序正義與實質參與。如果在道路條件未明、校園風險未評估、土地權益未釐清之前,便宣稱多數贊成,這樣的「共識」恐怕只是行政敘事,而非真實民意。
焚化爐是否有其必要性,可以討論;但選址程序是否符合民主治理的最低標準,更值得嚴肅面對。如果環評只是為既定政策提供合法外衣,而非讓社會在決策前真正理解風險、選擇替代方案,那麼「依法辦理」這四個字,最終只會成為民主治理空洞化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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