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總統不列席立法院彈劾案審查會,成為矚目話題。國會亂象叢生原因之一為不分立委沒有「被罷免」的壓力,因為依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2項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有些不稱職的立委只是服從「黨意」,助長立法院亂象,放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審查工作,投入總統「彈劾案」的推動,可說是「薪水小偷」,應予痛斥。

查「不分區立委制度」之由來,係源自釋字第261號解釋(1990年6月21日)。當時楊與齡大法官提出「解釋理由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憲法所定各地區中央民意代表名額,乃平常時期之最低人數,在大部分地區不能辦理選舉情況下,酌增可辦理選舉地區之代表及另行增設全國不分區名額,乃維持中央民意機構之體制及功能所必要,為現行憲法精神所許」。

又查民國82年(1993年)12月30日大法官釋字第331號解釋,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2項(現為第75條第2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

在2004年9月出版《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一輯)》第79、80頁,楊與齡大法官指出,「這一項解釋案(按即釋字第261號)有一項是我的意見,好不容易說服大家接受我的意見。我們當時建立這項制度有兩個目的:第一是解決全國性各個省區代表選舉的問題;另外一項就是希望專家學者,這些真能領導國家的人能夠不要透過選舉而進入立法院。這是我們採用到德國的經驗。可是沒想到後來演變成政治分贓,是和原意不相符的。」

我們發現前述楊大法官在民國91年11月26日接受司法院口述歷史計畫訪談時,所稱全國不分區立委制度後來演變成「政治分贓」是和原意不相符的,此項見解成為一項遠見。事隔24年(2002~2026年)出現一些無法罷免的不分區立委不務正業,且助長立法院亂象,如此破壞憲政秩序的「不分區立委制度」應該早日檢討改進。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