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價值,不在於是否存在例外,而在於例外是否被制度本身所規範。近期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兩年條款」爭議,引發社會質疑的關鍵,並不在於個別立委的能力或去留,而在於一項曾被作為選前承諾的制度安排,是否仍具有普遍性與可預期性。
民主政治中的政黨承諾,本質上是一種政治契約。選民依據政黨所揭示的規則投票,政黨則有責任依該規則行事。當黨內要角事後坦承,部分立委「原本就沒有簽署兩年條款」,甚至存在事前的個別默契,這等於將公開制度,降格為可透過私下協商調整的彈性安排。
比較政治早已指出,比例代表制最容易產生名單人治與裁量過大的問題,因此成熟民主國家往往透過嚴格程序來降低不透明空間。制度的核心,不在於杜絕所有爭議,而在於避免「選後才揭露的例外」。
以德國為例,德國綠黨過去曾推動立委輪替制度,目的在於防止權力集中與政治職業化。即使後來因治理需求調整,其例外條件也必須經過黨內正式決議,並向黨員與選民清楚說明。重點在於,例外必須是集體決策,而非領導者的個別承諾。
日本的比例代表制度亦提供重要對照。雖然法律賦予政黨高度名單裁量權,但主流政黨普遍在選前即固定排序與遞補規則,若選後任意變更,往往會引發嚴重的政治反彈與信任危機。比例代表制的正當性,仰賴的正是事前可預期性。
回到台灣情境,民眾黨的兩年條款原本具有清楚的政治象徵意義:反對立委職業化,降低個人對席次的長期占有。然而,當條款被揭露存在未公開的例外,甚至被形容為「可以再談」,其制度功能便已實質瓦解。因為制度一旦必須透過「找誰談」來啟動,就已回到人治邏輯。
真正值得關注的,不是是否修改兩年條款,而是政黨是否願意承認,任何制度調整都必須回到正式程序、清楚說明,並對選民負責。否則,再多關於制度與理性的政治語言,都只會淪為修辭。
制度不能只約束部分人。否則,它就不再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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