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113、114年政府調整軍公教人員薪資,114年再度調高中小學導師費與鐘點費,表面上是改善教育勞動條件、回應教師荒等,實質上此一連串政策卻對私立學校形成結構性、長期性的財務擠壓,甚至已觸及法律所保障的私校經營權與教育多元原則。這不只是財政技術問題,而是是否遵守教育基本法的檢驗,誠懇呼籲政府讓私校收費回歸市場機制,理由何在,且由紛說。
《教育基本法》第4條,「教育應保障學習權,並促進教育機會均等與教育多元化。」第8條,「國家對於私立教育,應給予尊重與保障,並協助其健全發展。」這些條文是規範政府在制定政策時,必須避免以公部門標準全面套用,導致私校無法生存。然而政府卻以行政命令要求私校比照公部門標準,在學雜費調整上高度管制,造成「成本由私校承擔、風險由私校吸收、決定權卻不在私校」的矛盾。
依《私立學校法》第1條與第5條,私立學校為依法設立之教育法人,應依其財務能力自主經營。然而,111-114年軍公教調薪,及114年導師費、鐘點費調整,在實務上已對私校形成「準強制性支出」。公立學校調薪由國庫支應,私校卻必須在既有學雜費凍漲或微調的情況下,自行吸收所有增加成本,這種差別對待,已與《教育基本法》第8條「保障私立教育健全發展」的立法意旨明顯衝突。
《教育基本法》第9條要求政府在教育政策上遵守合理性與公平性原則;《私立學校法》第49條亦明定,私校財務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然現行學雜費審議制度,卻以社會觀感與行政裁量為核心,形成實質凍漲的管制現實。在物價、人事、能源全面上漲的情況下,卻要求私校長期維持低於成本反映的收費結構,已非合理管制,而是以行政權力實質干預價格機制,侵害私校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
政府常以補助回應私校的困境,但補助並非法律所保障的權利,而是行政裁量。補助附帶條件不具穩定性,也無法支撐長期財務規劃,更不可能取代《教育基本法》所要求的制度性尊重。若私校只能靠補助生存,而無法透過合理學雜費反映成本,那私校的角色將被扭曲為「準公校」,卻不享有公校的財政保障,這正是最不公平的制度安排。
讓私校學雜費調整回歸市場機制,並非放任無限上漲,而是讓價格、品質與選擇回到正常運作軌道。政府應做的是資訊揭露、弱勢補助與品質監督,而非以行政凍漲方式,犧牲私校的生存空間,教育基本法保障的不是單一體制,而是多元共存。若政策制定無視私校現實,只會加速私校退場,最終傷害的是學生的教育選擇權與整體的教育韌性。
111-114年的調薪政策,私校正承受著不對等的制度壓力,呼籲政府遵守《教育基本法》與《私立學校法》,正視學雜費機制改革,讓私校依法回歸市場調整空間。保障私校調整學雜費的權利,不是圖利,而是回到法治與制度理性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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