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1221A3版「藍也要告發憲法法庭枉法裁判」報導指出,憲法法庭前天宣布「憲訴法」新制違憲,自即日起失其效力。立法院國民黨團表示,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破壞憲政法制,國民黨團將於立法院院會正式提案提案譴責,明天將向台北地院及台北地檢署同時告發憲法法庭及尤伯祥等五位大法官瀆職。

85年前曾有「枉法裁判」之判例,裁判字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474號,裁判日期:民國2959日,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24(24.01.01)、中華民國刑法第124(81.05.16),要旨: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所謂枉法之裁判,係指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質言之,即指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而言。

依現行司法實務,有關判例之效力有些改變,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14日修正、同年7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者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不過,本則判例(29年上字第1474)之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已有明示。

另查,在威權統治時期、釋字第68(民國451126)及釋字第129(民國591030),被認為有構成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之嫌。而目前由「大法官會議」演進為「憲法法庭」,其憲法審查之法庭化運作相當透明、公平、現代化,也是事實。

照理說,提出刑事告發者必須舉證說明大法官在憲法審查過程確有「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之情事,否則,補風捉影式的濫行告發,把事情推給檢察機關,卻放話說檢察機關,不可能受理偵辦,相當不公道。如此立委浪費人民血汗錢,應予痛斥。

目前憲法法庭大法官們的評議過程非常嚴謹,不可能發生逢迎統治者的枉法裁判,大法官秉持著「憲法守護者」的立場,進行憲法審查,堅持正義法理的審判,留下值得敬仰的人格典範,哪來「枉法裁判」呢?期盼國人了解真相,俾讓憲法法庭不會被癱瘓,早日發揮正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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