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制度中,立法委員依法享有對外交流與出訪的權利,這也是民意代表履行職責的一部分。然而,當交流涉及高度政治敏感的兩岸關係時,制度設計的重點,應放在如何確保透明、避免誤解,並維持國會整體的公信力。

立法委員不同於一般公民,其職權涉及法律制定、預算審查與政策監督,並可能接觸具有公共影響力的資訊。因此,對於前往政治體制與我國存在重大安全爭議之國家或地區的交流活動,民主制度有必要建立更明確的程序性規範。

基於比較民主國家的實務經驗,至少可考慮以下制度性補強方向:

第一,建立事前揭露原則。立法委員若進行涉及高度政治敏感區域的交流行程,應於合理期間內,對外說明出訪目的、交流性質與是否涉及官方或半官方接觸。此舉並非審查內容,而是讓社會能掌握基本事實,避免不必要的揣測。

第二,強化事後報告與存檔機制。相關出訪應於返國後,提出簡要書面報告,說明實際會面對象類型、討論範圍與是否涉及政策承諾,並由國會保存備查,以維持制度可追溯性。

第三,明確區分私人交流與職務行為。若行程屬私人性質,應清楚標示並避免使用職務資源;若涉及職務身分,則應適用相應的透明與問責標準,以避免角色混淆。

第四,建立跨黨派的國會自律準則。透過國會內部共識,形成不具懲罰性的自律規範,將透明視為保護立委與制度的工具,而非政治攻防的武器。

總結而言,在高度對立與不確定的國際環境中,民主制度的穩定不來自禁止交流,而來自清楚的規則。當制度能夠主動揭露與說明,社會信任便能累積,國會也才能在複雜的兩岸情勢中,維持其應有的正當性與民主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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