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民主國家,立法通過,行政執行,是最基本、也最不可動搖的政治倫理。但在今日的台灣,這條看似理所當然的民主底線,此刻正在被公然踐踏。法律可以被通過,卻可以不被執行;民意可以被表決,卻可以被擱置;憲政分權不再是相互制衡,而是被扭曲成行政對立法的消極抵抗。當「不執行」成為常態,民主事實上已經名存實亡,憂心於未來,您怎麼看,且由紛說。
立法院不是諮詢機構,而是人民授權的最高立法機關,法律一旦通過,無論行政是否認同,都有執行的義務。然而現實卻是,行政部門可以用一句「窒礙難行」,就讓法律躺在那裡動彈不得,可以用「配套未完成」、「社會仍有爭議」、「需要再研議」為由,無限期拖延,甚至可以選擇性執行,只做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其餘則置之不理,這不是技術問題,而是赤裸裸的權力傲慢。
當行政可以選擇性尊重法律,憲政秩序就已經出現致命裂痕,因為這意味著,法律不再具有普遍拘束力,而是取決於執政者的政治意志。今天不執行這一條,明天就可以不執行另一條,今天是因為「配套不足」,明天就可以是「時機不宜」。最終,法律淪為裝飾品,而行政成為實質上的立法者,這樣的體制,還能稱之為民主嗎?
真正令人扼腕的,不只是行政不執行,而是它躲在「程序」後面逃避一切責任。而當立法權試圖行使監督,要求行政說明或限期執行時,迎來的卻往往是政治攻防、輿論抹黑,甚至被指責「干預行政」、「破壞憲政分際」。這種說法完全顛倒黑白,真正破壞分權的,正是拒絕執行法律的行政權力,而不是要求依法行政的立法監督。
長此以往,社會對民主的信賴必然崩潰,如果法律只是參考用,那國家與極權體制的差別在哪裡?更危險的是,這種「不執行」文化,正在為極權鋪路。因為它實質上承認了一件事:真正決定國家方向的,不是民意,不是法律,而是握有行政權力的少數人。當社會逐漸習慣「法律可以不執行」,也就等於默許權力凌駕法律,極權不必廢除國會,只要讓國會的決議失去效力即可。
歷史告訴我們,極權從來不是一夕之間降臨,而是透過一次又一次「例外處理」而慢慢成形。今天為了政策需要不執行法律,明天為了國家安全繞過監督,後天為了效率而集中權力。如果立法通過卻可以不執行,那民主就只剩下投票這個儀式,而治理就會走向專斷。法律若不能約束執政者,只能約束人民,那它就不再是民主法治,而是披著法治外衣的統治工具。
台灣真正的民主危機,不在於朝野衝突,不在於立法激烈,而在於行政拒絕服從民意卻不必付出代價。當「依法不執行」成為常態,當違背民主卻毫無後果,極權就不再是想像中的威脅,而是逐步在發生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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