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憲政體制中,政治僵局本身並非異常現象,而是權力分立與制衡運作下的自然結果。問題的關鍵,從來不在於是否出現衝突,而在於制度是否仍能提供解決衝突的正當管道。
我國憲政設計中,憲法法庭即是用以處理行政、立法之間高度爭議的核心機制。透過釋憲程序,政治歧見得以轉化為法律判斷,使爭議回歸憲法規範,而非停留於政治攻防。然而,當此一機制無法正常運作時,憲政秩序便容易陷入長期不確定狀態。
在釋憲機制暫時失靈的情況下,行政權面對具高度爭議性的立法作為,是否應即刻配合執行,實屬憲政制度中早已預設的難題。從權力分立的角度觀察,行政權行使其憲法所賦予的職權,本身並不等同於破壞憲政秩序,而必須放在整體制衡架構中加以評價。
同樣地,立法權若對行政作為存有重大異議,憲政體制亦提供相應的回應機制,包括釋憲程序與政治責任的承擔。這些制度設計的目的,正是在避免任何一方以單一權力,迫使其他機關無條件配合。
因此,當前真正需要關注的,並非誰在政治上佔據道德高地,而是憲政體制是否仍被允許正常運作。若制度性解決管道長期受阻,無論立法或行政,最終都將共同承擔憲政信任流失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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