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政體制賦予各級民意代表在議會內的「言論免責權」,其本意在於避免他們因揭露真相或批判權力而遭受報復,藉以確保代議制度不受威權打壓。然而,當這項制度性保護,從「防止秋後算帳的盾牌」,逐漸被濫用為「恣意爆料的護身符」,甚至淪為作秀、抹黑、鬥爭的工具時,社會不得不正視民代的言論免責,對那些「爆料翻車」者,應承擔何種責任?且由紛說。

 

民主國家對於言論免責權的設定,主要限於民代在議會內的發言、質詢與表決行為。其核心精神並非保障謊言的自由,而是保護政治問責的勇氣,換言之,民代可以在議會殿堂上無懼權勢地批評、質疑、揭露,但這一切的前提,仍然應該立基於「合理懷疑」、「公共利益」與「事實基礎」。免責,是為了保障真相的追求,不是為了保護謊言的擴散,不是讓民代可以無成本地操弄輿論,尤其是社群。

 

少數民代濫用「免責權」,透過質詢台、記者會、網路社群,將尚未經過查證的資料、來源不明的訊息,甚至是帶有惡意動機的片段內容,恣意發表,對外宣稱是「民眾反映」,再把自己包裝成正義的使者,贏取美聲。但有錯誤經媒體轉傳,即便事後證實內容與事實不符,發表者只是輕描淡寫地說:「我也是受害者」、「我是善意提醒」,未有道歉,卻已造成當事者傷害,下回還會再來一遍。

 

輿論習慣只記住第一個震撼的指控,卻很少知道最後的真相,即使當事人清白了,也已經形同社會性死亡,縱使證據不足,傷害也難以回復。而那些引爆風波的少數民代,卻因言論免責的庇護,繼續在鏡頭前高談闊論、標榜自己「勇於監督」。當爆料變成一場表演,社會付出的代價,卻是真實而沉重的,它侵蝕人們對政治的信任,摧毀對制度的尊重,讓公權力逐漸失去正當性。

 

當今現況,少數民代爆料錯誤後,只需在一個冷清的時段發個聲明、口頭致歉,甚至乾脆裝作沒這回事,法律追究困難、政治責任模糊、選民記憶短暫,讓「翻車成本」低到幾乎可以忽略,只要聲稱站在「民意」與「監督」的角度上隨意指控,翻車道歉只不過是走個流程罷了。但受害者卻可能需要花上數年時間與鉅額金錢,才能稍微恢復名譽,如此扭曲的現象,實毫無公義可言。

 

面對此類行為,制度上應有明確的約束,1.對惡意造謠與重大非事實的言論,建立議會內部的懲戒機制,如警告、停權、罰款或公開譴責。2.當爆料被證實明顯不實時,應以同等規格的澄清與道歉,而不是躲在一行小字聲明裡草草了事。3.在涉及嚴重人身傷害或商譽損失的案件,研議讓民代承擔法律責任。此種為權力設定界線的做法,可以讓民主更臻成熟。

 

言論自由不等於言論免責,道德勇氣更不等於輕率指控,真正值得尊敬的民意代表,不是最會爆料的人,而是懂得節制、求證與承擔的人,才是選民的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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