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清潔隊員因為把自己收運時撿到的舊電鍋送給一位拾荒阿嬤,結果竟然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了緩刑。儘管法官考量其情狀給予緩刑,但此案的關鍵在於,一件價值低微、原本就是廢棄物範疇內的舊物,竟能引發如此嚴苛的法律追訴。對於這種法律程序與民眾日常認知嚴重脫節的判決,我實在不敢苟同。

  身為經常接觸社會議題的年輕人,我們理解反貪腐的重要性,但這次的判決完全展現了體制與現實生活的嚴重脫節。電鍋是民眾丟棄的,等於已經放棄了所有權。清潔隊員基於善意,讓廢棄物到了需要它的人手上,這在社會上應該是個值得讚許的「循環利用」故事,卻硬生生被套上了最重的刑事罪名。如果法律對這種微不足道、出於好意的行為都要如此究責,那公務員以後誰還敢多做一點「份外」的事?大家只會變得更怕事、更僵化地照本宣科!

  這件事讓我們必須思考,法律到底該保障什麼?是那只舊電鍋微乎其微的「公有財產價值」,還是基層公務員的良善與熱忱?法官在判決時固然要依法行政,但法律的解釋與適用,絕不能脫離社會常識與人情義理太遠。我們需要一個有彈性的制度來處理這些低價值、高爭議性的廢棄物,而不是讓隊員因為怕「背黑鍋」而冷漠對待社會邊緣人。

  我們呼籲立法和司法機關應重新審視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性,建立更合理、更具人性的廢棄物處理指引,避免讓基層公務員因助人善行而蒙受不白之冤。

褚瑞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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