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校園中因教師或學生濫訴所引發的紛爭屢見不鮮,家長對教師感覺「被羞辱了」,學生不滿成績或感到不舒服,同仁之間因故誤解,投訴事件此起彼落,最後成案受到處分者比例並不高。投訴隱藏著大量的濫訴,濫訴者幾乎沒有成本,卻能啟動龐大的調查程序,造成巨大行政負擔與人際傷害,當濫訴者不需負責,教育現場便陷入失衡狀態,如何面對,且由紛說。
一句主觀感受(我覺得不舒服)、一段模糊描述(老師語氣不好)、一項未查證的指控(學生偏差危險),即投訴啟動調查,最後「不成立」形成濫訴,卻讓被訴者受盡輿論與壓力折磨,濫訴者卻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教師為求免責,只要小事或學生衝突事件即校安通報,用紀錄與報告取代與學生對話,學生亦從大人身上學會「以投訴為武器」,導致師生互不信任的惡性循環。
如此過度敏感的投訴環境,使教師陷入「越認真、越易錯」的心理狀態,而選擇保守、安全、放任的方式教學,學生則認為投訴可作為反制的工具,希望教師受到糾正與處分,以解心中憤恨。大量的投訴占用大量的行政資源,衍生出家長不信任教師、師生互不信任、同仁互相提防、合作意願下降,學校愈來愈像法庭,而不是教育場域。為此,提出以下解決之道。
首先,建立「投訴判定標準」,應有明確判定,濫訴包括:捏造事實或刻意誇大、反覆提出已查證不成立之案件、無具體事證,僅以主觀情緒指控他人、惡意攻擊、報復或意圖造成對方名譽損害。啟動調查後經認定為濫訴,可採取以下作法,第一次:教育性提醒;第二次:限制短期內重複投訴;第三次:記錄於校內資料備查,若情節重大,則進入校規或法律責任。
其次,保護教師免受無端指控,教師常因無事實的指控承受壓力,須建立未查證前不得公開教師姓名,不得以安撫家長為由要求教師先道歉,教師可提出反證與自身說法,結案報告需具體列出「不成立原因」以還清白,教師若被惡意誣陷,學校可以提供法律資源。對教師濫訴也應受到相同的規範,教師若因個人原因或情緒對學生、家長或同仁之間濫訴,也應納入規範,而非偏袒任何一方。
最後,建立「調解制度」及「第三方調查員」,濫訴多源自誤解,校內可商請具有中立、專業、保密、能化解衝突等特性,德高望重的同仁調解;主管機關則建立第三方調查員制度,雙管齊下,避免情緒造成濫訴。學校利用機會向親師生說明,濫訴是有害的,會損害他人的名譽權,讓大家了解濫訴對學校及個人的傷害,且須承擔後續的處分與法律責任。
教育是一種互相信任的關係,而非攻擊或防衛的戰場,當投訴被合理規範,濫訴才會減少,友善校園才能恢復,教師安心教學,學生正常學習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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