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和一女子被發現陳屍於一處豪宅中,警方於現場查扣毒品粉末、藥錠和電子煙彈,成分包括K他命、喵喵、FM2及大麻,初部推斷為大量混合施用致死。但報導多聚焦於女方身分、男方感情生活及案件疑點。我對此並不十分認同,我認爲更應該聚焦的點是—毒品氾濫!

 

類似事件於10/22於新北也發生過一女子與男友開毒趴服用過量死於家中,但因雙方背景普通未引起劇烈討論。可見毒品服用過量猝死案例並非少數個案。查詢台灣和毒品相關新聞幾乎每半個月就有毒品走私攔截,或是製毒溫室、工廠被破獲,可見主要原因並非警方不作為。而我認為台灣毒品氾濫主因為刑罰太輕。

 

於現行法律中販毒最高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但真正因販毒而被處以死刑的人數是零,無期徒刑的人大多於二審改判,可見我國對於販毒的最高罰責已然名存實亡。對於施用毒品之人我國多將其視為「病人」而非「犯人」刑責多半較輕微且多只施以強制勒戒,但依據數據來看勒戒後再犯人數高達三成且逐年上升,可見勒戒成效不彰。

 

打擊毒品應重拳出擊,多年成效證明了現行對施用者採用較柔性的方式是無效的。對於販毒的刑期可以先從取消假釋開始,變相增加刑期威嚇受刑者,強制勒戒也可採用類似定期檢驗的方式確認其有無再次施用,才能真正發揮強制勒戒的功能。毒品施用的平均年齡逐年下滑,我們該要更正視毒品氾濫的危害及現行法律的不足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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