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純屬吃飽太閒,真按照以下內容去訴求,絕對會死無葬身之地,只有歐美這些重視『個人權益』的國家,才有可以申訴成功。
隨著426支持[死亡聯署]這種大遊行在台灣上演,台灣人的道德水平又被拉低許多,我們必須先從幾點來說明狀況,免得很容易被誤導。
要知道這次死亡聯署之所以會辦的這麼大的原因在於,
1﹑國民黨的翁曉玲自己提案要加嚴選罷法的規定。
2﹑台灣的法律是[制定後]不往前追溯,所以在2月初之前的選罷法都是舊法,舊法的規定是,必須已經產生實質危害公眾人民的權利。
白話文起來就是,[綠營罷免謝國樑]﹑[盧秀燕的公投空污法〕,雖然都存在死亡聯署狀況,但因為提交資料後都行動都不成功,所以沒有造成什麼實質影響人民公眾利益,就不構成犯法,檢調自然就不用追查。
但[新法後],只要有這狀況,就是檢調必須深入調查。
3﹑檢調搜索國民黨黨部,都必須送交相關證據給法院,法院經過研討才會給搜索令,而非檢調就能自行前往,所以什麼樣的[相關證據]能讓法院會願給搜索票?
這點都是支持426的人自己應該前往翻出這些證據。
好了,簡單講解就是這樣子,凡是支持426遊行的人有任何意見跟不滿,請找國民黨的翁曉玲,另外還有支持翁曉玲的[藍﹑白立委]們。
接下來,我要開始調侃全體台灣人都沒想過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如果我個人資料被拿去『聯署』,那麼我個人的權益就是被盜用竊取,那麼我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現行台灣法規,有下列幾個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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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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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訊,已違法蒐集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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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個資法第29條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不需證明具體金額損失,精神損害即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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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被侵害(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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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是人格法益之一,遭冒用參與具爭議性的聯署,會對外造成誤解與名譽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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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沒有實際金錢損失,也可請求慰撫金以補償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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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偽造文件,還可提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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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可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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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訴不但能懲罰行為人,亦可在刑事判決後再提民事賠償,強化主張力道。
而法院通常會依以下因素綜合考量是否應給賠償,以及金額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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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議題的性質是否具爭議性或政治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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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用的情況是否擴大影響他人看法或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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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是否因此受創(如情緒困擾、名譽受損、生活不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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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是否故意與否。
目前實務上慰撫金通常落在新台幣1萬至10萬元之間,視情況調整。
所以按照正常法律訴訟來說,確實[個人]可以申請賠償的行為,但一般情況都是不可行的。
因為台灣的警力沒多到可以幫你一一審查這些聯署名單上是否有你的存在,哪怕中選會也只是將資料傳到各地方的戶政事務所,由那邊審查聯署名單上是否有本人。
所以妄想檢調幫你調出資料,還要幫你再上千份上萬份當中查出[沒有]你的名字,根本就是浪費國家資源。
而各地方中選會則是根據狀況決定來向[檢調]申請調查。
基本上,就不存在[個人]去[法院]提告,警察就能幫你找到聯署書上是否有你本人名字。而個人如果要自行取證,也是基於各種法令問題,取得相當不易,最終得到的也是不多的賠償金。
我不敢說民進黨就沒有抄黨冊,也不敢說民眾黨就沒有抄黨冊,畢竟看得出來這是台灣長久以來的潛規則!但我敢說這次國民黨的事件是真的有抄,而檢調也真的在調查,甚至也找到很多活著的人都否認自己有聯署。
所以實際上這些[活的]的人是可以向[國民黨]要求各種賠償,或者看國民黨的人誰提供名冊出去,其實都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的。
至於[死去]的人,其後人可不可以向[國民黨]要求賠償?這點我就不知道了,這要詢問專業的律師團隊。
只是,按照目前國民黨的態度,跟426遊行的狀況,我不覺得有人願意保護這些[支持國民黨的人的權益],所以我才在一開頭就明言,真按照內容去訴求,絕對會死無葬身之地,只有歐美這些重視『個人權益』的國家,才有可以申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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