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察下獄事件」發生在中國,引起各界人士熱議,其影響因素之一是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在中國,目前是「二缺一」情況,因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經中國政府簽署了27年(1998~2025年),迄今仍未生效施行。雖然,公政公約是一個多邊的國際條約,在生效後對締約國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卻無法在中國實踐,此為一項事實。
查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中國政府的簽署及生效時間如下,
又查,公政公約的第二部分(第2~5條)是公約的總論部分,規定了公約的原則和基本問題。在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在該條款使用「尊重和保證」兩個用詞。公政公約下設的條約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81年通過的第3號一般意見認為,必須提請締約國注意,公約規定的義務不限於尊重人權,而且各締約國也已承擔義務「保證」在其管轄下人人享有這些權利。
再者,人權具有普遍性,其中的一個含意就是指人權主體的普遍性,也就是說,人權是所有人作為人固有的權利,這就決定了「非歧視原則」在國際人權法中的重要地位。其核心就是非歧視和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權的原則。它規定了公約權利的主體,即「一切人」,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含無國籍人)。它表明,公約規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涉及個人的基本權利,在適用上是具有普遍意義的。
平心而論,目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在中國是「二缺一」的情況,發生「富察下獄事件」時,無法實踐以聯合國人權公約保障個人基本權利之原則。另類思考,如果以我國已將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的思維,來探討「富察下獄事件」,其結果就不一樣了。3月26日由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左翼聯盟祕書長黃德北、學者馮建三等75位學者聯合發表的「捍衛台灣民主法治與和平安全聲明」,未能關切「富察下獄事件」之人權侵害,引人不解與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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