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6年間,我國公股銀行「兆豐銀行」因總行與海外分行內部制度及作業未佳,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YDFS)重罰1億8千萬元,並連帶使行政院、金管會及財政部等相關部門遭監察院糾正,近年來依據警政署及法務部等相關部會統計,也因詐騙犯罪逐年增多,與詐騙案相關的洗錢犯罪也逐年增加,2019年更爆發了首起銀行員幫助詐欺集團洗錢的案件,近10年類似「監守自盜」的案例也層出不窮,也讓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監督成為金融犯罪新興議題。

   而我國目前對於銀行員參與洗錢犯罪內控機制,僅止於銀行公會的自律規範及各金融機構的內部規定,並無國家公權力及法律的介入與規範,此外部分學者對於法令遵循執行與規劃的「法遵長」及業務法律指導的「法務長」並未實質分離部分提出質疑,以國際金融機構為例「法遵長」及「法務長」是分離的,各自負責的業務不同,又以法遵長在洗錢防制的業務中甚為重要。

   依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的40項防制洗錢建議提到,金融監理機關有對於洗錢防制進行檢查並於違反法規時有警告、罰款、撤回、限制或暫停金融機構營運等處分的權限,以美國為例,依據美國的《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規定,美國聯邦準備銀行(聯準會/FED)對於銀行控股公司及子公司風險管理及洗錢至部皆有檢查權,可以依據該法規對於各銀行實施檢查,但綜觀我國《洗錢防制法 》等'相關規定,對於洗錢犯罪檢查機制並無相關規定,僅能由各金融機構自律,金管會及「金融情報機構」法務部調查局並無權限對於金融機構洗錢防制及內控機制進行檢查、缺失監督及處罰。

   筆者建議,修法及改進方向可參考美國,因法務部調查局除為我國金融情報機構,法務部也為洗錢防制法的主管機關,洗錢防制監督及裁罰可藉由修正《洗錢防制法 》給予調查局檢查、監督及防範的權限,金管會因係銀行主管機關,則可對於銀行內控機制與法務部研擬共同監督法規及政策,降低金融犯罪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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