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七個月前,歌手劉若英的姊姊劉若玉,先前遭到姑丈提告,稱她趁祖母失智,侵占對方房產,此案爭議值得討論。

 

    「鳩占鵲巢」鳩不自築巢而強居鵲巢。語本《詩經.召南.鵲巢》。後多比喻以霸道強橫的方式坐享別人的成果。

 

    現在台灣社會常有顛倒黑白竊佔他人不動產者犯罪,但「鳩占鵲巢」的行為也已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占罪。竊占,除了要「破壞原占有支配關係」外,還必須具備「持續性」及「排他性」,才會構成竊占罪的不法占有要件。而該婦人既然已經持續占據房子三年之久,當然是符合上述要件。也因為竊占房屋的行為包含侵入住居,所以會視為同一行為處罰,最終僅會論處第320條之竊占罪。

 

    以實際案例說明,桃園市一位婦人發現一戶公寓二樓長期無人居住,竟然自行破門而入,並丟棄屋內家具,且自行花費28萬元進行裝潢,最後入住長達一年之久才被屋主發現。那這位婦人需要負哪些法律責任?自費裝潢的部分能夠算是她自己的嗎?

 

    侵占他人住宅當然有刑事責任,婦人擅自侵入他人住宅,所以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的適用,順便一提,因為我國侵入住宅罪位於《刑法》「個人法益章節」,所以應該只有在私人所居住的地方才會成立此罪。

 

    另外,「鳩占鵲巢」的行為也已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占罪。竊占,除了要「破壞原占有支配關係」外,還必須具備「持續性」及「排他性」,才會構成竊占罪的不法占有要件。而該婦人既然已經持續占據房子一年之久,當然是符合上述要件。因為竊占房屋的行為包含侵入住居,所以會視為同一行為處罰,最終僅會論處第320條之竊占罪。

 

  至於民事的部分,因為該婦人長期占用他人房屋,所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規定,屋主是可以向婦人求償的。依照《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如果無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利,致他人損害,應該要返還其利益。這麼說來,難道反而要屋主返還這些裝潢金額嗎?聽起來就很不合理對吧!這種情況在學理上就被稱為「強迫得利」。在強迫得利的運用方式在學理上眾說紛紜,例如:

1.因為受益人(屋主)可以請求受損人(婦人)除去添附之物(裝潢),所以實際上根本沒有利益獲得可言,當然就不用負返還義務。

2.受益人(屋主)雖然客觀上有增加財產,但是因為這違反他的意願,所以就受益人主觀而言,其實並無財產增加,也因此不用負返還義務。就算認為有利益,也可以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而不負返還責任。

3.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因為受損人(婦人)屬於惡意當事人,所以並無不當得利之請求權。

4.不當得利出自於受損人(婦人)不法的給付行為,所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4項的規定,「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不論上述怎麼解釋,其實都是屋主不用返還裝潢費用的意思!在實務上,強迫得利的狀況一般是類推適用《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主張「所受的利益不存在」,所以不需要返還或償還價額。

 

  總言之,勿本末倒置,不合理化「鳩占鵲巢」,別人的家不管怎麼樣都還是別人的,隨便自我中心寄居在別人的房中。如上面案例一樣,這名婦人不但等於免費花錢幫別人裝潢,還要賠錢、吃官司,因貪念想佔便宜卻得不償失!

  事實上,許多合法權益人仍因房子和土地被非法占用而陷入困境。故此文再度提醒台灣社會,應以「法、理、情」為依據,杜絕因情感因素影響法律的執行,避免淪為「情、理、法」的倒退狀態。

 

    我接續再創作〈勿合理化鳩占鵲巢〉,警示台灣社會大眾勿重複此錯誤,可減少無意義爭議和社會資源虛耗,更不應合理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勿合理化鳩占鵲巢〉

 

  某甲:「你是魔,都不讓開冷氣!」

 

  里長公道伯:「請問這房子土地是你的嗎?房貸地價稅是你付嗎?你們冷氣費亂開破萬卻不付導致困擾,從頭到尾都是你在合理化鳩占鵲巢!」

 文.張天泰(教育博士、政治工作者)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